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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2-10 04:34   点击:180  编辑:傅榕   手机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情形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2)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备注:有关第一类矿产的具体表述请参考本章第18问。

取得矿业权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此外,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主要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共同纲领》教育条款是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第 42 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第 47 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意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第 56 条:“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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