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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庆阳有没有已开发或待开发的露天煤矿?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2-05 06:13   点击:267  编辑:公羊朗   手机版

庆阳的煤矿都是比较深的,没有露天矿,而且分布也比较窄。好像华能要在宁县开一个矿。

转让采矿权不交营业税,但是,是否要交纳印花税吗

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转让时签订的转让协议需征收印花税。而契税是针对不动产转让时征收的税种,不在上述使用权转让范围内。

探矿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进行评估

必须评估啊!

探矿权评估资料清单
一、综合资料
1.探矿权人营业执照;
2.勘察许可证;
3.标明勘查区块的1:1万的地质图;
4.委托方简介(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机构设置、人员数量、技术人员比例、勘查历程及业绩、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今后展望)及本次评估目的的介绍;
5.矿业权属无争议证明;
6.最低勘探投入证明及探矿使用费交纳证明情况。
二、地质资料
1.与评估基准日相接近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审批决议(最近的)
2.各项地勘工程和工作量统计表;
3.地质勘查实际材料图(即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部署图);
4.典型勘探线剖面图;
5.典型钻孔柱状图;
6.槽深、坑探、浅井素描图;
7.地勘投入工作量分析成本。

贵州国土资源厅(2007)61号文件。 急非常急。求啊...

关于加快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7]61号

各州(市、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为了切实推进省政府批复的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现就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厅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厅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代替,变更登记时同时废止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整合煤矿为合法煤矿与原地县发证的民用煤矿进行整合的,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以原地县颁发的民用煤矿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或原地县批准开采的文件)代替,变更登记时不再注销。
(三)以整合煤矿中的一个煤矿为主体对其他煤矿进行收购,整合后的煤矿未改变经济类型及企业名称、矿山名称的,在报送整合煤矿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工商营业执照可以用整合煤矿主体的原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情形一律以省工商局出具的有关营业执照的说明文件为准。
(四)因执行省煤矿关闭领导小组要求,原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时被暂扣在厅电子政务窗口的整合煤矿,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说明(附收件回执原件),替代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要求资料中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与其他资料一起报省厅申请办理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审查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相关的延续登记申请作退件处理,原采矿许可证注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销毁。
(五)领取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后,业主应按照批准的平面坐标范围和原被整合煤矿中的最低开采深度为开采深度(但已与相邻矿山企业达成开采标高协议的其他采矿权,以达成的开采标高协议为准)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延续登记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六)为加快整合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对申报的矿区范围不符合批复的整合方案或不符合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规定,而我厅在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对矿区范围的审查结论为原则同意的报件,不再作退件处理。由省厅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的矿区范围颁发1年期采矿许可证,业主在此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编制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资料。
(七)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仅作为办理其他开采手续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因此不能申请转让变更登记。
二、关于技改扩能煤矿(不扩界)采矿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地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附表所列的技改扩能(不扩界)煤矿,由采矿权人按下列要求提交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报厅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有效期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
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应提交资料(1份原件):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备案证明。2004年以后作过储量核实报告的,不需要再作储量核实报告;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9、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三、关于技改扩能(扩界)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
已列入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地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附表中所列的技改扩能(扩界)煤矿,不再要求另行填报《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表》,矿区范围以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确定的坐标范围为准,不再设置探矿权,由业主在扩大的矿区范围内开展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精度)、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审查备案认定后,与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所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一起,报省厅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有效期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
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及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资料(1份原件):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对扩大矿区范围的还需出具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扩大部分的矿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对原采矿许可证确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按储量核实报告要求进行储量核实;对扩大矿区部分应开展地质勘查,凡属大中型煤矿,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小型煤矿应达到详查。最终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及地质勘查报告和审查意见、备案证明(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报告审查意见;
7、扩大部分的矿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内的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核实的范围为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证明;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及备案表;
10、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
11、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
四、关于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和新设煤矿采矿权办理
(一)毕节地区列入黔煤办字[2006]97号文件中的民用煤矿,执行黔国土资发[2007]10号规定,按照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对其他8个地、州、市列入省六部门上报省政府的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的民用煤矿,属原地、县发证或批准开采的,比照执行黔国土资发[2007]10号规定,按照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对业主尚未确定,但资源条件可以满足建30万吨/年的煤矿,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作为探矿权业主,由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四)对业主已确定,持有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资源量可以满足建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煤矿,由业主自行投入地质勘查达到精查要求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达不到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十一五期间暂缓办理。
(五)对省政府同意的列入各地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中的17处新设试点煤矿,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关于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矿区范围的确定
(一)上述四类需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各类煤矿,凡是省国土资源厅在审查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时对矿区范围的审查意见明确为原则同意的,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不得再调整矿区范围。
(二)对审查结论为调整范围或剔除重叠后同意的整合(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煤矿,由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参加,按照以下规定调整矿区范围:
1、重叠的矿权属同一主体的,不需再进行调整;
2、被整合(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设置在先且位于与探矿权边缘部分重叠的,同意整合后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待探矿权申请延续转让或该探矿权申请采矿权时,对探矿权范围进行调整;
3、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探矿权范围完全重叠,经双方达成了调整协议的,同意按照该采矿权范围编制申报资料申请变更采矿权,重叠的探矿权在申请延续、转让或申请采矿权时进行调整(缩小范围);
4、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已到期未申请延续探矿权或与已取得采矿权但未申请注销的其余探矿权范围重叠的,同意该采矿权矿区范围;
5、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其他煤矿采矿权在平面发生重叠但在标高上不重叠,且经有关部门同意有开采标高划分文件或经有关部门组织过安全论证的,同意该采矿权范围;
6、整合后(含技改、地县原发证)的采矿权与其他非煤采矿权重叠,经矿山安全评估机构论证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的,同意该采矿权范围。
(三)、对审查结论为坐标有误(含跨越行政区域)的煤矿,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严格把关,按照不与在建和拟建大矿重叠、不与现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原则,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重新确定坐标报厅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开展编制申报资料工作。
六、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按照符合规划、不与规划的大中型矿山冲突、不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不肢解可以设置1个30万吨/年生产规模矿产地的原则,资源储量已不能满足新核定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同意扩大矿区范围,扩大的范围以资源储量能满足新核定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为准。未纳入各地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的其他煤矿(生产规模3万吨/年(含)以下的除外),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工作,认真把关,提高办理效率,确保上报资料符合要求,提高报件的成功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有关的采矿权人,让其知晓、掌握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根据黔府办发[2007]34号要求,申请办理整合煤矿1年期采矿许可证报件受理时间截止2007年8月31日,逾期不报的,一律停止受理。
技改扩能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
煤矿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和把关,统一上报,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每月至少报二次以上。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缴纳规费后领取。
八、为了加快整合煤矿有关手续的办理,省政府建立了整合煤矿相关手续办理专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省厅决定从2007年5月起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月25日前,要将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地区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省厅。

我厅已发布的黔国土资发[2006]81号、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黔国土资发[2006]145号、黔国土资发[2007]10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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