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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采矿权能拍卖吗?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0-30 02:28   点击:25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从性质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人享有的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即对采矿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的过期采矿权是指,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期限超过了。也就是国家赋予你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到期了。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办理采矿权的延期手续,重新取得这些权利。

从程序上来讲,法律并未说过期采矿权禁止拍卖,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对过期采矿权进行拍卖的情形。但后续风险要求买受人自行承担。

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树人律师简要分析如下: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已经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不存在因矿业权人自身问题导致采矿权无法延续的其他情况等,只是因为行政机关审批的因素,暂时未办理完毕延续手续,是可以进行拍卖的,后续买受人可继续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如果矿业权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存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实质性障碍的,意味着该采矿权将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再对已到期的矿权进行拍卖了。

拍卖成功后流拍,再拍卖有什么规定

根据《拍卖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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