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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酒为什么没有市场?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2-07 03:20   点击:117  编辑:冉山   手机版

目前,米酒是个小市场,行业很不规范,产品乱,没有国标。

市场上的米酒大概分两类,一类酒酿醪糟,没什么酒精度,就是风味食品,米酒企业主要是这种,各省都有,孝感米酒相对规模大一些,我去考察过,整个商超渠道也就1个亿,产品低端;还有一类是做酒,酒精度较高,各地都有一些,作坊为主,技术含量较低。

近几年出了很多新兴的时尚类米酒产品,米客、糯言、花田巷子等等,在做一些尝试。

我们也是花了很长时间去研发产品。

目前米酒主要两个问题:

一个是技术,很多人觉得米酒简单,其实如何做鲜保鲜,如何不出现苦味,这都是和其他酒不同的,国内没有专门研究米酒的机构,江南大学四川理工这些酒类的大咖,也不研究米酒,我去拜访他们,基本都用黄酒那一套,实践是走不通的。做黄酒的师傅做米酒一定是苦的。

我们研究了鲜浊米酒和气泡米酒,技术、理念上有进步,到要做的工作还太多,如何保留米酒的鲜香风味是很难的课题,目前我酿出100分的酒罐装后只有70分多点,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米酒另一个问题是产品的选择和市场的定位。米酒可以没有酒精度,那就是饮料风味食品;酒精度3到6度,就有点像鸡尾酒啤酒;酒精度高于9度,那就和红酒黄酒类似,接下来还可以分做新鲜的新酒和做陈酒。我们是放弃了第一种产品,后两种都做,度数低的鲜浊米酒和气泡米酒,度数高土米酒。坦率讲,我们还没有做出一个爆品,还需要努力。

米酒是中国的酒源头,在民间很普及,也有很好的口碑,个人认为市场潜力巨大。

但是,技术上改进与创新,市场模式的摸索,都需要试错。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砂石灰是指海砂、河砂、山砂、卵石、塘渣、块石及块石的加工产品,生石灰、熟生灰、水石灰。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城建、水利、物价、地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砂石灰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公平、合法经营,诚实、文明服务。第六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规定的发票。第七条 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经营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销售手续;临时租用场地、码头经营砂石灰的,还应当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项目亮证经营。第八条 从事海砂淡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鉴定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申领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第九条 跨县(市)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再到经营地的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销售手续。第十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因解散、矿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
(三)不得哄抬物价、低价竞销;
(四)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
在市区临时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和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规定的临时经营点经营,保持市容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第十二条 经营砂石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计量器具。
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砂石灰的质量、计量进行抽查。第十三条 购买砂石灰的单位应当向经营单位和个人索取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并按规定入账,不得弄虚作假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第十四条 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可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依法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临时经营砂石灰未按规定办理销售手续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砂石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秤缺量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会同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出借、转让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
(五)从事海砂淡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会同市、县(市)砂石灰市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砂石灰管理机构吊销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单位购买砂石灰不按规定入账、弄虚作假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的,由财政、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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