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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混凝土配方任务?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0-29 18:40   点击:154  编辑:霍林   手机版

混凝土是由水泥、砂、石、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后形成的一种坚硬物质,又称为人造石或人工石,在工程中经常简写为“砼”。 混凝土需要按严格的比例进行配制,按不同的水泥标号和砂石的级配以及水量,可分为相应的不同的强度级别。 这几种材料经搅拌均匀后处于流动状态,这时将它倒入任意形状的模具内,它就能填充整个模具。经过一段时间的静置,混凝土就会慢慢凝固变硬,形成人们想要得到的形状。 混凝土在凝固的过程中会由于水和水泥之间发生的化学作用释放出热量。 混凝土具有很高的抗压能力,但抗拉能力很低。 水是满足水泥水化所需要的,普通混凝土常用的水灰比是0.40~0.65,超过水化需要的水主要是为了满足工作性的需要。超量的水,在混凝土内部留下了孔缝,使混凝土强度,密度和各种耐久性都受到不利影响。 水泥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主要在于多含矿物成分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水泥的细度。水泥中的硅酸三钙是水泥熟料的主要矿物,含量在50%上下,是水泥胶凝性的主要来源。硅酸三钙与水反应,称为水化,产生水化硅酸钙,呈凝胶状。水化硅酸钙凝胶对混凝土中砂石集料等起胶结作用,并填充其间孔隙,经过硬化,成为人造石。 砂石称为集料,又名骨料,在混凝土中约占体积的70%~80%。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将集料视为惰性材料,认为在混凝土中只起着构成体积的作用,对混凝土的性能影响并不大。近年研究表明,在集料和水泥浆的交界面附近,存在一个过度区,区内水化产物的形性,排列,浓度不同于过度区外,尤其是孔缝的大量存在,使过度区成为混凝土中的薄弱环节,是裂缝的多发区,也是水或诸多破坏因素进入混凝土内部的通道。制作均匀优质的混凝土,尤其是耐久性要求高的混凝土,不仅要选用坚洁的集料,对于集料的表面结构,吸附性和含水率都应有一定的要求。适当增加集料用量,不仅可以节约水泥,降低混凝土成本,对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也常有利,还可因减少水泥浆而带来减小收缩率,降低水化热,增加耐久性等好处。 外加剂是为了赋予混凝土某些特殊性能,满足工程的某种需要,外加剂目前用的最多的是减水剂与引气剂。 沙子和石头统称为集料.

混凝土,简称为砼(tóng):是指由胶凝材料将集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可含外加剂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混凝土是当代最

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合理利用砂石料资源,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砂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和管理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砂石料矿产资源,是指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第四条 砂石料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第五条 全市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范开采、有效保护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料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料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税务、气象、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二章 砂石料采矿权审批登记第八条 开采下列砂石料矿产资源,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砂石料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二)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

开采零星分散砂石料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料,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第九条 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第十条 开采零星分散砂石料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二)合理的开采方案;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第十一条 办理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砂石料采矿权登记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三)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四)砂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五)砂石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

(七)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砂石料采矿权人应当在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砂石料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开采的,按无证开采查处。第十三条 砂石料采矿权人在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

(一)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保护区、公益林地、古树木保护范围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危区;

(二)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三)铁路、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五)电力设施、通信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

(七)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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