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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1-02 17:10   点击:156  编辑:郝怡   手机版

一、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一)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

探矿权是为勘查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由于地质勘查是技术密集型的探索性工作,又有很大的风险性,要求勘查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必要的施工设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经历才能胜任。对勘查者这种综合能力考核的结果就是地质勘查资格,也是对其资质的审查。当勘查出资人申请探矿权,需雇用他人勘查施工时,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地质勘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探矿权人资格的管理

对探矿权人资格的管理,是通过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一定要雇用具有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工作体现的。这是作为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管理认定地质勘查资格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地方地勘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通过对以往5年资格管理经验的总结,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正在制定一个地质勘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今后,将进一步把地勘单位的资格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地质勘查工作对象不同划分为十四类,分别是: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勘查,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田地质勘查,煤成(层)气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地质测试,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程。再按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六方面指标,在每一类中划分为甲、乙二级或甲、乙、丙、丁四级。

在每一大类中,对甲级资格都有较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有多年从事本类专业勘查工作的经历;勘查评价过大型以上矿床,并提交过详查以上阶段的勘查报告;要有稳定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要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及承担勘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完善的技术、生产、质量、财务、安全、设备管理等制度;全面展开GB/T1900-ISO9000质量标准,能严格执行地质勘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及合同的规定,5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模范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5年内没有违犯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对除甲级资格以外其他各级别地勘单位的资格标准适当放宽。

地矿部于1991年9月3日颁布《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部令第14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已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地勘单位资格证既是从事合法勘查工作的凭证,也是反映地勘单位实力、能力和信誉的证明。它为国家地勘单位走向市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已存在的地方地勘单位确立了合法地位,为投资者选择合作勘查对象提供了目标。到目前为止,除专门从事油气勘查和放射性矿产勘查的单位外,全国已有13个部门和企业的1003个国家地勘单位和734个地方地勘单位领取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实现了凭地勘单位资格证申请勘查登记并进行勘查工作。进行勘查单位资格审查,也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目的之一。

资质管理要求探矿权申请人使用具有与勘查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地勘单位开展勘查工作,可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必要的风险,缩短矿产资源的勘查周期,加速我国矿业的发展。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一)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

由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使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技术和资金

技术条件和资金能力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两项缺一不可的前提。

技术条件:矿山开采方案的制定依据于地质工作所提供的矿床的各种自然状况。例如,选择采矿方法取决于矿体的产状及形态、矿石结构及围岩的稳定性等。同时,还要考虑地面重要建筑物(如铁路、桥梁等)所要求的地面可允许塌陷的程度;选择选矿方法则取决于矿石的种类及其物理、化学特性、嵌布形态和嵌布粒度等;不同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又要求应用相应的技术条件,它是科学、合理地开采矿产资源、有效地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前提。目前,一些小型矿山企业之所以乱采滥挖,资源回收率甚低,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其重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技术条件。

资金能力:资金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矿山企业只拥有技术条件还不能进行开发活动。如果基本的资金投入不足,采矿权人要么停止建设生产,要么为单纯牟取暴利而采富弃贫,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破坏。所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供投资、融资能力的保证。

2.企业法人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

采矿权人在拥有采矿权的同时,在法律上也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采矿权人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有排他性地占有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同时,承担着合理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向国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等义务。在采矿权人滥用权利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目前,我国有大量的个体生产者从事矿业开采活动,采矿登记管理部门在授予采矿权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开采者,应要求其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领取了开采营业执照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经营者。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

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或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即具备申请的基本前提。

(1)采矿权申请人是探矿权人。地质勘查报告是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应提交的资料之一。任何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内均应做过一定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一般地讲,申请人均应是探矿权人,至于其探矿权的取得方式,可以直接向国家申请取得或通过依法转让获得两种形式,它们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在其不放弃开采权之前将给予绝对的保证,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侵犯。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探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这种优先权将服从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有可能将开采权交给国家指定的单位开采,或作为国家战略储备予以保留。但国家将对探矿权人的这种权利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空白地”。所谓“空白地”是指矿区范围内无任何矿业权设立或保留,在法律权属上为“空白”。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以往的地质工作完成后,探矿权人认为发现的矿产地无进一步工作的前景或无开发利用的价值而自愿放弃权利;再一种情况是探矿权人发现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但自己无力开采,在探矿权保留的两年内也没有寻找到满意的合作伙伴或恰当的融资方式,不得不放弃探矿权。这两种情况,其探矿权都由国家收回,由国家在适当的时候以授予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及资质的管理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采矿权取得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的执行,达到检查的目的。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而一定的设计方案必然附带着特定的技术、设备和资金能力。因此,对设计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实际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验收,达到了资质管理的目的。

另外,在采矿权管理中,法规规定了采矿权人在变更企业名称或者采矿权转让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采矿权人,在变更主体时,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新的主体的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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