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云南省有色地质313队非法转让探矿权案是怎样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3-03-23 14:42   点击:1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2002年9月,云南有色地质313队取得易门县铜厂乡老黑山铁矿勘查许可证。同年10月,该地质队与马世权签订协议,约定:以该地质队名义替马世权申请探矿权,探矿权名为该队所有实际属于马世权。勘探技术工作由该地质队负责,探矿成果由马世权享有,马世权向地质队一次性支付费用10600元。2003年3月,该地质队、马世权与李开明签订协议,将该地质队原与马世权签订的协议改为与李开明签订的协议。2006年4月,该地质队以委托办理普查风险探矿的名义,又将上述探矿权转让给鑫源矿石经营部老黑山铁矿法人代表李长生。2007年11月,在该地质队知情的情况下,李长生与私营企业主伏世涛签订协议,将该地质队名下的探矿权转让给伏世涛。2008年8月,该地质队又与玉溪吉太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探矿权转让给该公司。随后,玉溪吉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伏世涛签订协议,约定在伏世涛成立矿业开发公司后,将探矿权转至其名下。在上述探矿权被连续转让的过程中,探矿权的延续和年检均由313地质队出面办理,实际勘查是以上受让人,其中伏世涛已实施了采矿(已被查封,尚未销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云南省有色地质313队未经批准多次转让探矿权构成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2009年5月,玉溪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对有色地质313队作出罚款9.9万元和依法吊销老黑山铁矿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受让人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转让探矿权案件。
本案涉及探矿权被连续转让的定性问题。本案中,云南有色地质313队取得易门县铜厂乡老黑山铁矿探矿权。随后,并未实施探矿活动,而是与马世权签订协议,约定探矿权名为该队所有实际属于马世权。虽然从表面上看,探矿权仍然在地质队名下,但是实际实施探矿活动的是马世权。因此,探矿权已经发生了转让。后来,该地质队又相继以委托办理普查风险探矿等名义和方式,将探矿权先后转让给他人。在上述探矿权被转让的过程中,地质队均未实施探矿活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探矿权,只有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并经依法批准后,才能将其探矿权转让他人。否则,即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本案中,老黑山铁矿探矿权在6年时间里,先后被5次非法转让,国家依法设置的探矿权,没有成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基础,反而成为违法者牟利的工具,性质极为严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作出吊销勘查许可证和并处罚款的严厉行政处罚,同时,对受让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