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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未审批,合同有效吗?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0-23 14:44   点击:85  编辑:admin   手机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基于上述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是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的,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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