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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采矿权是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是否要征收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1-21 05:56   点击:176  编辑:荆婷   手机版

探矿权、采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然当做无形资产管理,但其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 强调一下,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但是转让矿井中的矿产等有形资产就要交营业税。 另外,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所得的收入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说的有点乱,不知道猪猪明白了没有。

矿山企业承包后发包人能否转让出去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转让出去的具体需要注意和履行的职责由金鹏矿山机械为您整理,承包转让的具体内容如下: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许多人据此认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上的矿业权承包合同。但事实上禁止的是以“承包”形式非法转让矿业权,而非禁止矿业权承包合同本身。
另外,与此相关的规定,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该《通知》指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煤矿改制以及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矿山企业承包可分为外部承包和内部承包,外部承包又分为企业承包和劳务性承包。企业承包准确地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劳务性承包是指采矿权主体只将矿产资源采挖等工程承包给他人,但自己依法经销矿产,进行采矿手续管理;或采矿权主体自己组织开采,但将矿产品承包给他人依法进行经销的行为。
而内部承包是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为完成一定的生产和销售任务而发生的行为。企业承包与内部承包的区别主要看:承包人——是不是本企业职工;承包对象——是承担具体工作还是享有经营权、控制权;经营回报——是享有劳务报酬还是分享利润;发包人对煤矿的管理状况——是监督管理还是脱离控制。
在实践中,以企业承包居多。例如,原来山西省内60%的中小煤矿由温州煤团承包。而矿业权租赁合同与具体工作的承揽合同也多以“承包合同”的名义出现。而劳务性承包实为对具体采矿工程的承揽,不属于承包合同。
综上所述,矿业权承包可合法存续的底线是不构成“变相的矿业权转让”。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发包人不得脱离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仍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不得在收取承包费后放弃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义务。
二是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过磅、货款结算等均需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并在实际上受发包人控制,不得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行为。
三是不得给承包人授予对矿业权的再处分权,如转包、分包、转让、抵押、合伙、合股、转投资等权利。
四是不得将被承包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职授予承包人,这将造成承包人与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实质性混同,违反了承包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五是不得将承包期限设定为永久性,应当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六是不得授权承包人对矿山企业的原股权结构享有直接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利。
事实上,目前矿业权承包合同纠纷多数是“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性质,故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承包十分少见。凡违反上述中承包法律规则中的一项或多项者,即可判定该承包合同有变相转让采矿权之嫌疑。具体到该案来说,陈某负责煤矿的日常开采、经营、管理活动,自负盈亏,承担安全等所有法律责任,不难断定,其与所在煤矿签订的承包合同并非所谓的“内部合同”,按照其约定的内容来判定,该承包合同有变相转让采矿权之嫌疑,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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