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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0-04 20:22   点击:106  编辑:梁思   手机版

一、基本原则

1.重庆辖区内矿业权出让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出让方式包括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方式,以及协议出让等非公开出让方式。

3.协议出让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 号),矿业权协议出让已受到严格控制。只有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才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出让方式的优劣势

1.协议出让: 经审核批准后其运作方式更为简单,且矿产取得的不确定性将显著降低,政府方对矿产出让节奏能有效控制,但获准难度较大。

2.公开出让: 运作程序成熟,过程合法合规,但在市场竞价压力下,采矿权取得成本较高,且存在一定竞标失败的可能性。

三、矿山资源费用缴纳

1.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人按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依据矿区范围的面积,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2.采矿权价款: 新设置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以矿业权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底价,以最终成交价作为收取采矿权价款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矿山资源补偿费: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收取。其中,陶瓷土按销售收入的2%进行征收;铁矿、石矿按销售收入的2%进行征收。矿泉水按销售收入的4%进行征收。

四、PPP模式下的矿业权竞标主体及归属

1.竞标主体

(1)政府方:优势为 政府出资方代表竞标运作成熟,相对更有保障;中标成本可控,可承担一部分溢价风险;政府出资方代表可提前取得一部分采矿权,为项目运作实施提供明确保障,增强潜在投标人信心。 劣势为 需长期占用政府出资方代表自有资金;矿业权分批出让,会出现多次作价入股,导致股权结构频繁变动,甚至出现政府出资方代表控股情况;矿业权作价入股属于矿业权转让,需主管部门审批,存在一定难度。按照穿透原则,政府出资方代表将相应开采收益转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都存在政府付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嫌疑,存在较大政策风险。

(2)项目公司方:优势为 不占用政府出资方代表额外资金;不涉及增资扩股,股权结构便于安排;矿产开发收益可在项目公司内部直接平衡,便于管理。 劣势为 须PPP 协议签订,项目公司成立后实行,不确定性风险较大;需另行新成立矿业开发团队;经市场化竞价,取得成本较高。

2.采矿权归属

(1)政府方:优势为 利于政府对出让节奏、价格及成本控制,加强与PPP 项目的利益关联。 劣势为 不能为项目资本金或融资提供支持。

(2)项目公司方:优势为 采矿权可抵押融资,降低PPP项目整体融资难度。 劣势为 通过市场化竞价取得采矿权,并无大幅度让利的义务。

4.矿业权转让: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 修订)》第六条,矿山企业采矿权属无争议,投入采矿生产满1 年,相关税费结清,并在征得矿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能转让采矿权。本次项目由于涉及资源规模量大,需要按进度计划多次出让采矿权,若再要求转让采矿权,操作难度大。且另一方面,若由政府出资平台取得后,再以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转让给项目公司,还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问题。

五、PPP模式下矿产开发的运作模式

1.模式一:项目公司不参与矿产开发

(1)基本方式: 即政府方划定一片区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将其矿业权出让收益、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收入进行捆绑,并将每年该片区产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税费收入中区级分成部分,以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名义,采用政府付费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用于平衡社会资本回收PPP 项目建设投资及合理回报。

(2)优势: 商业模式简单,交易结构清晰,单纯的政府付费模式运作成熟;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市场风险小,项目吸引力大。

(3)劣势: 未能体现社会资本方矿产开发让利,对政府而言资源利用不充分;矿业权出让区级税费收入有限,若需完全平衡项目投入,需匹配大量的矿石资源;为满足项目资金平衡,每年所需出让的采矿权规模远超市场需求,一方面会拉低矿业权出让价格,同时也易出现流标情况,增大政府支付风险;政府年度支付责任大,压缩其它PPP 项目空间;使用者付费比例偏低。

2.模式二:单项目公司整体运作模式

(1)基本方式: 即由项目公司组建后,自行通过竞标获得指定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的矿业权。之后,再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同时承担PPP 项目融资、建设、运营以及矿石开采业务,并在项目公司内部通过矿石开采利润,平衡社会资本回收PPP 项目建设投资及合理回报。

(2)优势: 项目公司内部可实现不同经营业务之间的收益统筹,有利于社会资本方对资金平衡进行把控;政府出资方代表可在社会资本方招标前取得部分采矿权,降低社会资本方风险;矿业权转让项目公司后,可用于抵押,降低融资难度。

(3)劣势: 矿业开发不属于PPP范畴,PPP 项目公司同时承担两项任务,项目、资金、责任等边界不易区分,存在违规风险;矿业权作价入股属于矿业权转让,需主管部门审批,存在一定难度。

3.模式三:双项目公司独立运作模式

(1)基本方式: 即在PPP 项目公司外,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方代表另行再组建一家合资矿业开发公司,并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取得指定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采权。PPP 项目公司尽管享有部分经营设施的特许经营权,但因建设投入较大,预计将长期处于低收益或亏损状态。而合资采矿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经营,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社会资本方作为大股东也会实现的股东回报。社会资本方再通过采矿公司的获利分红,平衡社会资本回收PPP 项目建设投资及合理回报。

(2)优势: 两个合资公司结构清晰,责任分工明确,便于业务开展和管理,合规性风险较小。

(3)劣势: PPP 项目公司盈利能力差,增加融资难度;即使矿业权转让合资矿业公司,也无法为PPP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支持;独立矿石开采经营为多数潜在投资人(央企、国企等)非主营业务,受政策管控限制不能直接对采矿企业投资,故不利于项目充分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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