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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包括个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吗?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9-22 16:02   点击:220  编辑:徐蝶   手机版

从狭义上,财产所有权是与著作权、肖像权并列为个人的权益,从广义上,人身、财产所有权益是包括所有民事权益。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关于公司法的几个问题

1、能。
2、能,如果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公司仅提供担保,借款人为股东个人,借款可以作为出资。
3、中国公民允许用外币来出资。
4、抵押担保权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抵押权的财产,不是一律不允许作为出资。
5、比如说只交付土地,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土地的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土地;第三种情形,既未交付土地,又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上述三种情形,视为出资不实。
第一种情形,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二种情形,应当办理交付手续;第三种情形,即应当办理交付,又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6、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应考虑办理过户。债权一般不可作为出资。
7、土地承包权、有采矿权、探矿权可以出资。但应当经过评估确定价款。
8、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为拟设立公司利益签订的合同有效,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权利与义务。
9、发起人以拟设立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应认定合同有效。
10、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将全部出资以借款的形式转移,或通过虚假合同将出资转移。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会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由明确约定。
1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利用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利用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权即为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由于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性等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了调节人类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求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但是大家应该注意,用益物权虽然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权而产生,但是其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并具有可转让性,从而使不动产的使用价值本身在市场中实现最优化的配置。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土地公有制,因此用益物权制度也相应带有公有制的特点。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因素,承包经营权也不似永佃权具有永久性和人身依附性,而是具有期限限制,且以平等社员资格为基础的新型土地利用权利制度。但土地权利制度上的公有制特点,并不影响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仍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范畴,因为它们本质上也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产物,在权利的内容上都包括了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因而也是这些权利本质上都是私法上的物权,都应当具有物权所应当具有的效力。作为一种物权,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以外,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

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

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对于海域使用权以及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捕捞权、狩猎权等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适用相应特别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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