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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8-19 03:59   点击:88  编辑:夏苇   手机版

调研组一行4人于2005年7月6日至13日,对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矿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哈尔滨水泥厂新明矿、哈尔滨松江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汇报。现将调研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的基本情况

1.矿产勘查登记情况

从2000年到2004年,全省累计登记探矿权611个,平均每年登记面积2824平方公里,最低年份为1510平方公里,最高年份为5714平方公里。表1是历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情况。

表1 黑龙江省2000~2004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2.矿产勘查投入情况

矿产资源的勘查投入,主要来源于省和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部分,各年的情况,见表2。

表2 黑龙江省2000~2004年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单位:万元

4年累计投入37562万元,其中,省矿产资源补偿费35122万元,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2440万元。2004年投入的地勘费比2003年增加136.2%,明显出现加快的趋势。

3.勘查的矿种

勘查的主要矿种有:金、铜、铅锌、铂钯、锰、铁等金属矿,煤、煤层气、铀、地热等能源矿,菱镁矿、矿泉水、硼、二氧化碳、水溶气等非金属矿,以及综合研究等。其中投入较多的矿种是:

金矿,2001~2004年累积投入11112万元,占总投入的29.6%。

有色金属矿,2001~2004年累积投入5118万元,占总投入的13.6%。

综合研究,2001~2004年累积投入6943万元,占总投入的18.5%。

4.取得的勘查成果

4年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为:新发现矿产地20处,其中,逊克东安金矿为特大型岩金矿,远景储量可达50吨以上;黑河争光岩金矿、三道湾子金矿和鸡东四山林场金矿,已探明储量35吨,此外,还在鸡东五星地区发现中型以上铂钯钴镍矿床,在铁力鹿鸣一平安地区发现有望中型钼矿等。

5.探矿权流转情况

从2000年到2004年,全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77宗,其中,2001年1宗;2002年16宗;2003年21宗;2004年39宗。其余的437个探矿权,都是审批出让的。2000年以来,转让探矿权只有3个,其中,2003年2个;2004年1个,与外商合作勘查的探矿权3个。

此外,该省地勘单位还到内蒙古自治区勘查,取得探矿权3处;到外蒙古、俄罗斯勘查和购买探矿权5处。其中,在俄罗斯的探矿权只有50%的份额。

二、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的突出特点

1.探矿权运作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即主要是政府财政性投入

以省地矿局为例,2000~2004年,各种勘查资金投入,见表3。

表3 黑龙江省2000~2004年探矿运作资金投入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地勘费、地调经费、国家和省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均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四者之和共占总投入的96.1%,而社会资金仅占3.9%。这种情况在全国是不多见的,特别是2004年,该省的社会资金投入仅占总投入的1%不到。而同期,全国地勘投入(固体矿产)的社会资金占总投入的60%以上。

2.在两级探矿市场中一级市场比较活跃,而二级市场缺少相应的条件

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计,2001~2004年,一级市场出让探矿权77宗,而二级市场转让探矿权仅有3宗,原因是在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中,出资者主要是政府,地勘单位勘查登记探矿权,但并不真正拥有探矿权,实际上只是与政府签订技术劳务合同,取得的探矿权仍旧归出资者政府所有,最后由政府出让,所以都属于一级市场。从事矿产资源的地勘单位,由于没有探矿权,自然也就无“权”可转让,而探矿权二级市场是指“矿业权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不是政府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出资从事矿产勘查,再把勘查成果(探矿权)拿来出让,实际上已经进入矿业权生产经营范围,本应属于民事行为,把它统计为一级市场不一定准确。

3.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混合运作

黑龙江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地质勘查,既有公益性的,也有商业性的,而且大部分是商业性的,这部分称之为“战略性矿产勘查”。实际上有许多地质项目,根本构不成“战略性”,如金矿、非金属矿勘查,纯属一般商业行为;而真正战略性矿产,如石油、天然气勘查却没有给予投入。可见,在投入方向上界线并不十分清楚,实际上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有两大区别,一是成果消费属性不同,公益性不排它,向社会无偿提供;商业性是排他性的,向社会有偿出让。二是核算机制不同,公益性的属于收益性支出,投入后当期核销;商业性的属于资本性支出,投入后形成资产,在耗费中逐步核销。用这两条标准来考察,黑龙江省地质成果,在消费上是用商业性的办法,通过招、拍、挂出让;在核算上是用公益性的办法,勘查投入当年核销,没有实行资本化。

4.政府财政性投入缺少相应的目标与规范

政府财政性投入是引发以上3个特点的直接原因,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做地质工作的数额很大,每年都是上亿元,这在全国各省区之间是少有的,这也是产生上述3个特点的经济基础。黑龙江省之所以资金补费数额较大,主要是大庆油田产值巨大,从价计征自然其他省区无法相比。

政府财政性投入正成为影响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现象并不是黑龙江省独有。如何调整地方政府的思想,控制政府财政性投入的逐利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要使政府财政性投入着眼于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引水之源,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增倍效应。

三、黑龙江省地勘单位在矿产勘查上的处境

由于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的上述特点,给黑龙江省地勘单位从事矿业权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本来地勘单位主业的企业化可以有3种主营业务,即:

(1)集中精兵强将和地质信息资源,组成资源型矿产勘查公司,从事矿业权经营;

(2)集中地质技术装备优势,通过内部和外部、紧密的和松散的联合,组成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公司,从事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3)有条件的地勘局,把现有矿山企业和矿产勘查资源集中起来,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矿业公司,既生产矿产品,又经营矿业权。

可是这3种企业化形成,对黑龙江省地勘单位来说目前可选择的是第二种,即承包勘查技术劳务。而且在承包时,还要搭上自己手中的地质信息,即矿点、矿化点的地质资料。因为按照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的程序:①掌控地质勘查资金的政府,先要求各地勘单位申请地质项目,在申请中要把开展地质工作的依据提供出来;这个依据就是地勘单位掌控的矿点、矿化点;②在申请的基础上,政府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听取意见,再由政府拍板定案;③项目完成后,承包单位获得承包费用,政府获得探矿权;④政府对已经掌控的探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予以出让。

显然对探矿权的上述运作程序,地勘单位别无选择,只能自愿接受,因为他们迫切需要营业收入,养活队伍,即使是劳务性的,也不愿放过;如果他们不接受,自己筹措资金申请探矿权,也要由政府通过招、拍、挂出让,不再搞行政审批出让。与其这样不如提供地质资料去承包劳务。所以在黑龙江,地勘单位只能走打工这条路。对此,地勘单位议论纷纷。

地勘单位虽然在省内经营探矿权有困难,但是在省外、国外经营探矿权,却得到了省政府的大力支持。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对矿资源勘查形势认识和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实行走出去战略,开展周边国家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省地勘局、省有色地勘局、也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远东地区开展矿产勘查工作,取得了全部或部分探矿权。此外,省国土资源厅也支持地勘单位用探矿权同外商合作,吸收国外资金开展黑龙江省矿产勘查工作。省地勘局先后同美国两家公司、南非一家公司合作勘探,合同投入额可达700万元人民币。

四、认识和建议

黑龙江省探矿权运作受到省政府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财政性资金,取得了重要地质成果,这一点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从深化地勘体制改革角度看,从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矿权运作的规则考量,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其中主要有:

1.关于财政资金如何支持地质工作更为有效

黑龙江省的全方位支持,固然有它的特点和优点,但潜伏着3个弊端:第一,现阶段通过地勘单位的申请项目,可以把过去的找矿信息充分挖掘出来,减轻了财政资金投入的风险。但是持续下去,可利用的找矿信息会越来越少,届时地质找矿风险,将会全部压给财政资金,这是很不利的。第二,现行的探矿权运作,地勘单位主要关心的是劳务承包费用,而不是地质成果,这就有可能造成找矿效果不佳。第三,现行的财政资金投入,是非资本运作,经费当年核销,而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则是资本运作,风险损失要由风险收益弥补。二者在同一个市场运行,够成了不平等的竞争,长此下去,必然影响社会资金的进入。针对上述弊端,建议把财政性资金分成三部分,分别用不同的机制运作:

(1)对公益性地质工作,可以沿用现行办法运作,但地质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无偿使用。

(2)对需要支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可以实行补贴政策,由勘查主体立项、投资,财政资金按比例搭配。找矿成功,财政资金返回;找矿失败,给予核销。

(3)对重要矿产的勘查和开发,政府可以作为出资者向国有矿山或国有股份注入股本,增强其经济实力,以达到控制资金的目的。这样做既有利于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又能避免政企不分之嫌。

2.关于限定探矿权“招、拍、挂”范围

黑龙江省现行办法是所有新设探矿权,基本上全部需通过招、拍、挂方式。这固然体现了市场配置资源、市场形成价格的优越性,但在客观上也确实抬高了探矿权进入的门槛,不利于社会资金进入风险勘探。对此要认识到,探矿权固然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受制于所有权。但同时所有权也有赖于探矿权。因为绝大多数矿产资源都埋藏在地下,不经过寻找和勘查,就无法实现所有权。而要寻找和勘查,无非是两种途径:一是自己出钱勘查,但要承担风险;二是通过设置探矿权,让社会资金勘查,所有者不承担风险,只享受权益。境外市场经济的国家,多是选择第二种途径,主动降低探矿进入门槛,实行先来先得。这值得我们借鉴的。为此建议要对探矿权进一步细化,明确哪些可以招、拍、挂,哪些不能招、拍、挂,特别是广大的空白区,只有实行先来先得的政策,才能吸引社会资金,从事风险勘查,从而有利于加强黑龙江省的矿产勘查工作,也有利于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3.关于培育和发展探矿权的二级市场

黑龙江省探矿权流转最薄弱的环节是二级市场,因为一级市场在强大的财政资金推动下尚属正常,而二级市场基本没有形成。对此要认识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要以矿产勘查的优化配置为基础,而矿产勘查的优化配置,除了一级市场的招、拍、挂之外,主要依靠探矿权二级市场的活跃。所谓活跃,就是在探矿权市场上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只有退出自如,才能不断地进入。这就是探矿权的流转,而每次流转都是优化配置的过程。贵州银水洞金矿,加拿大公司花几十万美元进行评价,以失败告终,不得不退出;可是紫金矿业随之跟进,很快取得了突破,现在已经转入开发,每年纯利上千万元。如果没有这种流转,银水洞现在可能还是已经死掉的矿点。因此建议,省国土资源厅列出专题,专门研究在黑龙江省如何把探矿权的二级市场搞起来。首先要抓住信息,现阶段国土资源厅基本掌控了全省的初级探矿权,要通过各种形式,把这部分探矿权流转起来。其次要采取多种措施,把探矿权经营者和使用者连接起来,并运用多种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分立、合并、合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把探矿权市场搞活。只有活跃的探矿权市场,才能为黑龙江省的矿业发展提供长效的推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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