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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因书面形式签订并具备以下条款盈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7-27 05:24   点击:192  编辑:盛秀   手机版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指的是合同的生命周期已经到达,合同的生命周期都明确写在合同条款中,比如本合同从猴年马月狗日至猴年马月狗日有效,那么一旦到达后者的日期,就是到了有效期,过了这个期限之后自动终止;

第二种:

合同因外因或者内因被迫终止,其实你看合同条款就不难发现,其中都会有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那些都是前提,比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终止;另外就是一方当事人中途解除合同,并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则合同终止

内蒙古采矿权深部阔界审批程序

内蒙古《关于非煤矿产探矿权申请部分区块转采矿权、采矿权深部勘查及采矿权登记时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2】66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精神,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结合我区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实际,现就非煤矿产探矿权申请部分区域转采矿权和采矿权深部勘查及采矿权登记时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煤矿产探矿权转采矿权及转采后外围保留的问题

(一)非煤矿产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程度要求。

1、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其地质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勘探,属于简单矿床类型的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2、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地质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并符合开采要求。

(二)首采地段转采后探矿权外围保留的条件。

申请首采地段外围探矿权保留应首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矿业权人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深加工转化项目;矿业权人拟将建设的深加工转化项目可与矿山开采项目同步达产;矿业权人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深加工转化项目的,合作内容、方式应非常明确。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勘查项目全区完成普查及以上地质工作程度,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符合首采地段转采的勘查报告中要有专篇叙述首采地段外围勘查区普查及以上地质工作情况和工程布置,且证实拟保留探矿权有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的依据;

2、首采地段的资源储量必须达到中型规模下限以上;

3、首采地段开发利用规模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资源整合政策,且要兼顾整体矿床的开发;

4、首采地段外围分设的探矿权,下一勘查阶段应提高勘查工作级别;

5、申请人做出分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分别转让的承诺;

6、分设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必须与首采地段进行整合;

7、申请人做出承诺,首采地段及外围探矿权转采时,必须符合自治区及盟市下游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采选冶一体化。否则,不予转采。

(三)首采地段转采后外围保留探矿权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属厅发证权限的,由探矿权人向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探矿权分立和首采地段先行转为采矿权外围保留探矿权的申请,并附具符合上述条件的勘查报告,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专家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评审,出具审查意见,由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厅批准后,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设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按照新设采矿权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分设的探矿权继续勘查的,勘查时限累计计算,并严格执行不提高勘查级别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政策。

二、关于矿山申请矿山深部勘查问题

(一)申请矿山深部勘查的条件。

1、申请深部扩界勘查的矿山建设规模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规划、产业政策和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申请人必须是该矿山采矿权人;

2、矿山开采系统或探矿工程已达到采矿权核定的深部标高边界且矿体没有尖灭;

3、申请深部扩界地面投影不得超出原采矿权平面范围;

4、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矿种外,探矿权转采的非金属矿山深部探矿可以改变矿种,其他非金属矿山申请深部探矿不得改变矿种;

5、深部扩界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后应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

6、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不得申请深部勘查。

(二)申请深部勘查的办理程序及勘查工作实施。

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属厅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向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附具能够说明上述条件的资料、图件,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征得盟市政府同意后出具有关文件,并附有关资料、图件和审查意见,向国土资源厅请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再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探矿权申请。

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平面范围设立探矿权(标注勘查标高高限),同时保留原采矿权;在采矿权深部完成勘查作业申请探转采的,其勘查工作程度要符合有关规定,勘查报告要经过评审、备案和汇交;采矿权人要按照整体开发的要求重新编开发利用方案和其他要件,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三、关于采矿权登记时限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确定延续时限。当矿山服务年限超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七条规定的上限时,应按法定有效期的上限办理采矿登记;当矿山服务年限不足法规规定的上限时,应按矿山实际可生产年限办理采矿登记。

(二)已有采矿权矿山生产规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能政策的,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应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盟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剩余资源储量和批准的开采能力,核定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有效期;砂石粘土矿延续时应提交1年之内的储量简测报告。

本通知下发后,申请延续时不能提供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可延续1年,矿山企业应在1年内提供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三)已有矿山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自治区产能政策,或低于国家、自治区最低产能要求的,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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