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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项目取水需要啥手续?请指点下好吗?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6-24 22:49   点击:241  编辑:祁滢   手机版

申请开采地热打井审批(一)开采地热申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二)开采地热申请须知

  开采矿泉水、地热打井审批由采矿权(地热)申请人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矿泉水、地热井打井申请表;
  2、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4份);
  3、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意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比例尺为1:2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5、申请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6、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证明;
  7、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采地热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件窗口依法申领、报送《地热井打井申报表》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经办处室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作出决定。
  6、予以批准的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下达不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通知书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一窗口领取。

(四)开采地热申请时限

  20个工作日,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开采地热申请时限划分

  1、受理申请1天;
  2、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3、会审审定,做出决定6天
  4、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5、领取《地热井打井审批通知书》1天

(六)开采地热申请收费标准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或采矿权(地热)申请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0]2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 ( 局) :

1998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勘查登记办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开采登记办法》) ,规定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热、矿泉水属于国务院决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34 个重要矿种之一。

为了发挥地方地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矿业权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于 1998 年下发了 《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 地发 [1998] 48 号) ,将 34 个重要矿种中的地热、矿泉水等 9 个矿种的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并于 1999 年分别下发了 《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 国土资发 [1999] 25 号) 和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的通知》 ( 国土资发 [1999] 432 号) ,进一步明确了严格依法进行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采审批管理的各项事宜。两年多来,绝大部分省级地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对地热、矿泉水等授权的矿种实施有效的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部分地方出现了较严重地违反矿产资源法越权发证或以其他审批发证替代法定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导致非法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依法进行资源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经地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并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国土资源部授权各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的矿种,各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批、发证,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下一级管理部门再行授权。

国土资源部将对部分省 ( 区、市) 授权矿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无能力行使或者没有依法行使授权管理的地方,国土资源部将收回对这些地方的授权。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 ( 市) 、县地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对于无证勘查的,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无证开采,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必须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 ( 市) 、县地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和制止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制止、处罚不力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

国土资源部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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