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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矿权,不向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是否有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5-25 09:42   点击:156  编辑:习苇   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 第十四条规定,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

因此,矿业权人将矿权进行抵押,未向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抵押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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