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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期限最短是多少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4-27 13:10   点击:273  编辑:孙梦   手机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采矿权人有何要求?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 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 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 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 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人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 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 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义务。

第十九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 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 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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