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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采矿权和倒卖采矿权的区别?

60 2024-01-08 06:51 admin   手机版

一、非法转让采矿权和倒卖采矿权的区别?

(1)矿业权人私自将矿业权卖给买受人;(2)买受人向矿业权人(出卖人)支付了一定的价款;(3)出卖人在取得矿业权时,不是以从事勘查、开采活动为获取利润目的,而是伺机倒卖矿业权牟取非法利益;(4)出卖人取得的矿业权不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决书?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223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4月1日因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于2016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6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3月2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于2016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浩,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丽平出庭支持公诉,李某甲、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尉氏县大桥乡大李庄村三组4.095亩土地以人民币466178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孙某某。后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又将上述土地以人民币1800000元的价格再卖给尉氏县大桥乡大李庄三组,李某甲向孙某某实际支付现金人民币1400000元。2014年7月,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上述土地以人民币3600000元的价格卖于张某,张某付给李某甲3250000元。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退给张某现金9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出93500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又退给张某9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乙、刘某的证言,李某甲、孙某某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合同及银行转帐明细,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刑医鉴(2016)63号鉴定意见书,领条与收到条,悔过书,尉氏县公安局大桥、建设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甲无犯罪前科,又自愿认罪,且退回部分卖地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孙某某无犯罪前科,又自愿认罪,且退回全部卖地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王浩关于孙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戚振岭

审 判 员 韩天宇

人民陪审员 刘书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萌

三、非法倒卖木材怎样定罪?

您好,

涉嫌非法经营罪,具体按照贩卖数量来定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四、非法倒卖粮食什么罪?

依据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的销售是要取得相应资质的,如果非法倒卖为经检验的粮食时,情节严重的,可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倒卖门票怎么处罚?

非法倒卖门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违法行为可以受到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刑事追究等。造成非法倒卖门票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投机心理等。在惩罚违法者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警示,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此外,加强合法渠道的售票能力和效率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这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通过规范售票流程、提高售票技术以及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减少非法倒卖门票的发生。

六、非法倒卖大宗商品的定义?

大宗商品是那些价格起伏较大,供应和需求的量也很大的农副产品,金属和化工产品。大宗商品违规顾名思义,就是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大宗商品的交易,具体要查大宗商品的倒卖,偷逃税款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由于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性大,需求量的的特点,一些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见利忘义,违规倒卖大宗商品,这样的行为无疑扰乱了市场,而且因为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七、个人非法倒卖防疫物资范什么法?

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五万元,也就是只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涉嫌犯罪。所以私人倒卖口罩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八、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如何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 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九、非法倒卖天然气能罚款吗?

非法倒卖天然气可以罚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就是违法的,倒卖数额较大,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严重还可能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法卖矿处罚标准?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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