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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1-10 16:50   点击:23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监督管理的内涵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前,重点针对矿山企业合理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的自然客体,包括矿产资源法调整的全部矿种,即目前国内已发现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168种矿产。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地勘单位和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守法和履行义务的行为。其中,矿山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选矿生产活动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混合型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以及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等。

(3)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包括勘查、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行性研究、开采设计、建设、采矿、选矿及矿山关闭等各个环节。

(4)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到的地质环境与矿山环境保护问题,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和定期报表制度;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组织或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研,总结与经验交流。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对矿产资源开发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地区各类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督察员。

(3)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4)矿山企业及其地质测量机构。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在从规划设计到矿山关闭的生产过程中都应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矿山企业的主要领导对本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支持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全面履行其职责。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有以下职责: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选矿回收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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