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 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 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 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 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 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 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 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 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 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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