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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的原则与依据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4-21 05:07   点击:225  编辑:何树   手机版

合理、准确地划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为布设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提供依据,是更好地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需要,也展示了现阶段对我国矿山环境的调查研究程度,体现了对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水平。

5.1.1 分区原则

5.1.1.1 依据评估结果,兼顾影响因素的原则

在划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时,应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兼顾考虑矿山环境影响趋势预测分析结果。

5.1.1.2 坚持适当取舍,合理调整的原则

对现阶段治理技术不成熟、投入产出比例不合理、治理成效无法保障的区域,原则上应划分为重点保护或重点预防区,待出现新的治理技术后或治理成效显著时,方可划定为重点治理区。对位于重要生态环境区或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区的一般治理区,从保护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可改划为重点治理区。

5.1.1.3 突出矿产集中开采区,避免务虚好大的原则

划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应突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使矿山环境预防、保护、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以达到提高矿山环境监测精度、实现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显著。要避免务虚好大,人为地扩大各个分区范围,特别是盲目扩大重点治理区的面积,为多布设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作铺垫,而不考虑国家、企业和社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承担能力。

5.1.1.4 坚持区内相似,区间相异原则

在具体分区时,应首先明确各区属性,制定分区依据,确保不出现存在交叉属性的区域。具体划分为矿山环境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一般治理区。

5.1.2 分区依据

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容易诱发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

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已对环境造成破坏,但破坏程度相对较轻;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且影响程度比重点治理区较弱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作为矿山环境远期治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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