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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9-22 07:43   点击:246  编辑:甘莺   手机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和涉河工程安全,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所称河道,包括天然水道、人工水道、湖泊、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审核采砂许可要件,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督促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砂船舶的通航秩序管理及运砂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第六条 河道采砂的规划和实施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支流及其他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县(市)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外,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河段、河流底泥重金属超标的水域和有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应当列为禁采区。

  在禁采期和临时禁采期,禁采区和临时禁采区区域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第八条 为了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逐年评估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效果。第九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二)三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三)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五)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和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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