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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8-03 05:33   点击:214  编辑:范蓝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但经批准的应急抢险、河道和航道整治等采砂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江河、电站库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的活动。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开采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及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使用。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服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规划,并与河道整治、旅游发展、水运发展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符合河道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河势稳定的要求。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河流、河段现状及保护范围;

  (二)砂石储量、分布、补给分析;

  (三)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六)采砂作业方式;

  (七)砂场布局;

  (八)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响分析;

  (十)采砂机具控制数量和功率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和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二)桥梁、港口、码头、浮桥、渡口、道路、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河电缆、管道、航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涉及河道管理的区域;

  (四)河道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时;

  (二)影响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向社会公示,并设立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标识。第十三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发生不宜采砂的情形,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保留区内划定可采区,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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