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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8-02 11:35   点击:255  编辑:文涛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态安全、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桥梁、渡口、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淮河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报批。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管水库采砂规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砂质、分布、储量,可利用砂石总量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和开采高程;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

  (六)储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十)应当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

  (五)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区域。第十三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时段。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因水生态环境、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三日内解除临时禁采区或者临时禁采期的处置措施,并书面通知采砂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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