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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6-09 17:27   点击:247  编辑:古成   手机版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后,矿业权人必须到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第七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市合资、合作或者独立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持有勘查资质单位提交的地勘资料和市以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向有采矿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在采矿登记期限内,采矿权申请人备齐采矿登记资料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方能进行矿山(井)建设和开采。禁止无证采矿。”
  第二款修改为:“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除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小型矿产资源和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的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只办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及页岩的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布采矿许可证之后30日内向市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相邻矿之间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有关规定留足安全间隔,不得超越;”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采矿产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四)矿山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
  (五)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立项的审批文件;
  (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七、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采矿权有偿取得,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每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千元,0.5平方公里以下为500元,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所在地;”十、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由水行政部门审批。”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矿产资源,应按市和区(市)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开采粘土作建筑材料。”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禁止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矿产资源勘查和采矿需要占用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按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矿产资源勘查、采矿及其他生产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或环境破坏。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对玩忽职守造成地质灾害或者环境破坏的,应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并责令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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