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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5-30 12:45   点击:110  编辑:叶瑗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四条 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第五条 自治县地质矿产部门是自治县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负责制定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  (四)依法调处采矿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违法采矿所引起的矿山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五)依法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依法处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负责对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勘查和开采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多渠道引进资金和技术,加速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第七条 从事勘查工作必须持有勘查许可证,并按规定享有通行及架设供电、通风设备和辅设水管、电缆等权利。  因勘查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勘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接受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交审批成果资料。第九条 集体和个体矿山开采范围:  (一)未列入国家建设矿山开采的矿床及矿点;  (二)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矿产;  (三)国有矿山企业闭坑后的残留矿产。第十条 开办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资料;  (二)开采范围明确,有合理开采设计方案;  (三)具有符合有关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技术人员;  (五)办矿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采矿:  (一)国家、省规划区和正在勘查的矿区;  (二)堤坝、桥梁、水库、排灌渠道和城镇水源地周围一定安全距离以内;  (三)铁路、公路和重要输水、输气、输油管道保护范围内;  (四)危及高压输电线路的地区;  (五)国家保护的建筑物、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区和自然保护区;  (六)城镇规划控制区内和城乡居民生活区一定安全距离以内;  (七)矿山企业的保安煤柱、防水矿柱和矿山(井)之间的隔离煤柱。第十二条 集体和个体采矿,由主办单位或者主办人到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批件:  (一)矿山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办矿的批件;  (二)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三)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发的《资源划拨通知书》;  (四)经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初步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办矿条件、办矿能力及开采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六)自治县劳动、环保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审查意见;  (七)毗邻关系需要处理的,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双方矿界协议书;  (八)在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要有国有矿山企业及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九)申请开办中型以上的矿山企业,必须持有地质勘探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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