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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5-21 20:09   点击:217  编辑:利艳   手机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总体程序简单总结是这样的:第一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第二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第三步,明确听证机构,确定听证人员;第四步,经听证机构审查材料合格的,受理听证申请;第五步,通知各当事人后,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中可以申请听证的范围:一是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在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是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是被征收人表达意见的途径,遇上征收,要好好的利用听证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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