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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下车位强制标准?

286 2024-01-12 11:58 admin   手机版

一、国家地下车位强制标准?

直车位的标准尺寸为2.5*5.3m,斜车位的佰角度为60度,标准尺寸度为2.8*6m,一字车位的标准尺寸问为2.4*6m,如果是规划双车道,问那车道的宽度至少要在壹5m以上,如果规划单车道回转,问那么车道的宽度至少要在3.5m以上。

二、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安装标准?

地下车库消火栓箱体要符合设计要求(其材质有木、铁和铝合金等),栓阀有单出口和双出口双控等。产品均应有消防部门的制造许可证及合格证方可使用。

地下车库消火栓支管要以栓阀的坐标,标高定位甩口,核定后再稳固消火栓箱,箱体找正稳固后再把栓阀安装好,栓阀侧装在箱内时应在箱门开启的一侧,箱门开后应灵活。

地下车库消火栓箱体安装在轻体隔墙上应有加固措施。

地下车库消火栓管道安装完按设计指定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一般工作压力在1.0MPa以下,试验压力为1.4MPa。工作压力为1MPa以上,试压压力为工作压力加 0.4MPa,稳压30分钟,无渗漏为合格。为配合装修,试压可分段进行。

地下车库消火栓系统管道试压完可连续作冲洗工作,冲洗时管内水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出水口水质一致时方可结束。

箱体配件安装应在交工前进行。消防水龙带应折好放在挂架上式卷实、盘紧放在箱内;消防水枪要竖放在箱体内侧,自救式水枪和软管应放在挂卡上或放在箱底部。消防水龙带与水枪,快速接头的连接,一般用14#铅丝绑扎两道,每道不少于两圈,使用卡箍时,在里侧加一道铅丝。设有电控按钮时,应注意与电器专业配合施工。

三、市政设施标准?

市政设施要安全靓丽且富于使用性

四、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申报标准。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土地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种植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2)水产养殖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水面面积3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水产养殖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6亩。

(3)生猪存栏1000头、牛存栏50头、羊存栏250只、家禽存栏10000只、兔存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等中大畜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严格保护耕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1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确因生产、养殖等的特殊需要,经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

(二)履行复垦责任。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严禁改变用途。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一)拟定建设方案。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畜禽养殖的,须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四)镇乡街道审核。镇乡街道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分局)、农技等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乡街道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按耕地类2万元/亩、非耕地类1万元/亩标准,由镇乡街道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市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水产养殖的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负责水产养殖业)应及时通知镇乡街道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审批与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镇乡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国土部门要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是违法建筑的要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追究人员责任。

五、地下基础设施包括什么?

能源设施 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 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对外交通设施、对内交通设施 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

邮电通信设施 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六、燃气用户安全设施强制安装规定?

每年由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一次安检,检验合格用户签字。燃气公司规定,工作人员上门需挂胸牌,穿燃气公司工作服,检验项目包括:燃气软管、管道、接头、阀门、灶具等是否漏气,软管是否该更换,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最后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七、无障碍设施的强制规范?

回答如下:无障碍设施的强制规范是指在建筑、交通、信息技术等领域,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权益,规定了必须要配备和符合一定标准的无障碍设施。这些规范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并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执行。

无障碍设施的强制规范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筑物和公共场所:规定了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入口、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停车位等设施,以便残疾人能够方便进出和使用。

2. 交通设施:规定了交通设施,如道路、步行道、人行横道、地铁站等必须设置无障碍斜坡、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标识等,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通行。

3. 信息技术:规定了电子设备、网站、软件等信息技术产品必须具备无障碍功能,如语音提示、放大字体、屏幕阅读器等,以便视力、听力等有障碍的人能够正常使用。

4. 其他领域:根据实际需要,还有一些其他领域的无障碍设施规范,如无障碍旅游设施、无障碍教育设施等。

这些无障碍设施的强制规范旨在提高社会的包容性,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让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平等的权益和机会。同时,也为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八、edr强制标准?

EDR可以提供比行车记录仪更多的信息。根据EDR标准,记录的数据元素分为A级和B级。有23个A级数据元素,包括纵向加速度、防抱死制动系统状态、削波标志、加速器控制(踏板)位置等,B级元素共50项,包括横向加速度、制动踏板位置、自动紧急制动(AEB)系统状态、气囊状态等。

九、雾灯强制标准?

倒车灯,牌照灯,前雾灯,后雾灯为国家强制要求。

雾灯安装要求是安装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与车辆外侧端面距离应不大于400mm。应安装与近光灯之下。灯光打开也有要求,只有当远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的情况下,后雾灯才能开启。但是,后雾灯可以独立于其他灯组独立关闭。

十、农药强制标准?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它要经过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通常作为生产企业与用户之间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据,以及发生质量纠纷时仲裁机构进行质量仲裁的依据。某厂某个农药产品在商业流通和农业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其质量指标未达到农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则属不合格的劣质品,厂家应负责产品的善后处理,并赔偿买方或用户相应的经济损失。

农药标准按其等级和适用范围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又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两种。国家标准由各国自行制定。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极: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企业标准是农药新产品中试鉴定、登记、投产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标准只适用于制定标准的那家企业,其他厂家不能套用。

行业标准是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当一种农药产品已有多家生产、产量增加、质量提高,须制定行业标准。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国内各有关生产厂家必须遵照执行,原制定的企业标准即予停止使用。

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实施。一个农药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并稳定后,应不失时机地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为国内最高标准,其技术指标相当或接近国际水平。

农药的每一个商品化原药或制剂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农药标准。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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