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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个人开采石油是哪年开始的?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1-17 23:14   点击:187  编辑:严风   手机版

1994年

1994年4月13日,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石油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该协议规定,从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割出来1080平方公里的矿区给地方,并允许延安和榆林的各县参与开发。

不久,各县由于缺乏资金,开始招商引资。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资本和当地的农民开始投资油井。具体的操作是,油田区域界定后,在长庆油田、延长油矿登记的范围内进行共同开发和划给地方单位开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保持不变。经国家和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长庆油田、延长油矿与有关开发实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报国家油气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所以,陕北油田的探矿和采矿权一直是属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各县的开发实体,也就是各县的钻采公司,是受长庆和延长的委托进行开采石油。

...刚刚看到你回答关于矿业问题,我们公司目前在探矿期无采矿证,公司的...

通常情况下,你们应当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在注册地以外的矿产地发生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但是没有从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向你们该部分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其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为批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或称为他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在批准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不允许设立第二个探矿权,也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块内勘查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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