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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9-10 09:36   点击:234  编辑:葛菲   手机版

最近乌市地税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部分纳税人财务账面上反映,自然人股东按初始投入股金、股份转让其股份,表面上看是平手转让。但转让时,纳税人所有者权益比初始投资时增加了许多,原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呢? 例如:某股份公司成立之初,有两个自然人股东,总股本300万元,经营三年后,其所有者权益总计为560万元,现自然人股东甲将其持有的90%的股权270万元,平价转让给丙(公司账面反映),股东会决议也通过了该股权转让方案,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办理了股权交割手续(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的比例未达到50%,且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现在如何计算甲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这一条怎样理解,又怎样计算呢? 现在有两种理解,出现了两种算法: 第一种算法: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560-270)*90%=261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1*20%=52.20万元。 第二种算法: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560*90%-270=234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20%=46.80万元。 笔者理解按文件规定应按第二种算法计算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因此,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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