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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非法转让探矿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8-03 23:13   点击:58  编辑:马瑞   手机版

2009年6月下旬,云南省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矿管分局勘查科在正常业务办理工作中发现,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探矿权,遂将有关材料转执法支队进一步调查。据查,2008年3月21日,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甲方)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的汉泥扒煤矿探矿权(有效期为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0日)和其中已普查的成果转给乙方持有,乙方负责对甲方前期投入、成果等费用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偿。另外,在甲方进行前期投入的过程中,与施工方马丽发生的山地工程施工费用人民币50万元由乙方全部负责支付,甲方原与马丽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负责将本协议约定的矿权变更为乙方持有。签订协议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人民币80万元,并在上述探矿权区域内投资400余万元探矿,开展实际勘查工作。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丙方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正在三方欲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再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时,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发现,以上协议未履行。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作非法转让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探矿权转让审批,先行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探矿权主体发生实际转移,构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对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行为,红河州国土资源局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讳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转让探矿权案件。
本案涉及矿业权的两次转让:一是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取得的探矿权擅自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其后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发现,该协议未履行。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探矿权非法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成立。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处罚都是非常正确的。而对上述矿业权再次转让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事实未予认定,是因为仅仅签订了转让协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及时,尚未实际履行和实施。因此,从事实情况看,尚未形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事实,对此未进行行政处罚,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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