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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村医社保国家有补住吗村医最苦累為什么五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6-25 11:02   点击:199  编辑:公羊进   手机版

★ 关于五险一金的论述:  1,关于五险一金,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3,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矿业权价格的形成机制

价格机制是指价格在市场经济中所具有的使经济体系达到均衡的机理和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给、需求和价格是相互作用的,供求的数量对比决定了价格的高低及其变动;反过来,价格的变化又使供求的数量发生变化。在供不应求时,较高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增加供给、消费者减少需求。较低的价格总是引导生产者减少供给、消费者增加需求,直至供求的数量均衡。由于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在自由企业制度中,价格机制就解决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完全的竞争市场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但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是存在着若干垄断因素和政府的某种干预,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形成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矿业权市场就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存在多种价格形成形式。

1.成本和利润原则定价

矿业权价格完全按其发生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确定。当然这种成本和利润是指平均数,不是每个企业实际发生数。这种成本利润定价广泛用于探采结合的矿山企业之中。我国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其矿业权核算就是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及其他相关活动。”“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完成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形成固定资产;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围绕取得矿业权所发生的支出,都是按照油气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或预算定额)形成的。这些内部价格含有法定的利润,所以被称为成本利润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在固体矿产的探采结合中也被广泛应用。

2.市场形成价格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这种做法在省级以下的矿业权交易中相当普通。有的省政府规定:

(1)凡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必须经矿权交易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单位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后,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2)凡属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3)凡属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主动放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产地为矿业权灭失。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再次进行矿业权出让的,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出让或转让主体都需要提出底价。凡国家出资的矿业权,其底价的确定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规定的机构批准。而受让主体在出价和报价前,也需要根据已经获取的地质资料反复论证,确定最高认购价,只是出让主体的底价和受让主体的报价互不“见面”,通过市场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一般是出价最高者竞得。这种竞争方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仅使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主体获得最高的收益,也使矿产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在国家层面上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3.供求双方协议定价

这种定价方式通常是供求双方在一对一的情况进行协商,不需要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甚至根本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完全凭借双方的意愿。

山东省地矿局四勘院出让东招铁矿,经协商,按每年产出的铁矿石每吨28元收取矿业权价款。这样做有如下好处:①双方都愿意接受,出让方可以每年有收入,受让方可以减轻一次性付款的压力。②对矿业权探明的可采储量,无需单独评估、测算,而是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多开多收,少开少收。但每年铁矿石的产量在合同中有要求。③出让方还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受让方将矿业权占有后不履行合同,由保险公司支付矿业权价款。担保费为价款的2.2%。这种价格形成机制比较合理。

该地勘院在出价购买矿业权时,除了正常评估而外,在成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当前市场上矿产品价格。这是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市场价位高居不下,最能加速矿业权的成交。②开采的自然条件。主要指地理、地质条件,开发的难易程度。③人文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已有政策、可能要改变的政策;当地民众的态度、土地赔偿的要求。④矿业权形成过程的耗费。也就是矿业权的真实成本。⑤矿业权使用之后预期的经济收入。对这5项综合考虑之后,可以得出价款的大概数。根据他们的经验,在一般的金属矿,矿业权价款要占矿产品价格的10%~15%。这也是矿业权价格形成的依据。

4.具有期权性质的定价这种定价方式也属于双方协议,但既不评估价款,也不商定价格,而是在探矿权勘查成功之后,事先约定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合股进行开采。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就曾采用这种方式对外提供探矿权。具体做法是:先确定一个可供进一步工作的矿产地,招引愿意继续工作的出资者。这个出资主体通过认真审查研究已提供的地质资料,认为该矿产地值得进一步工作,于是决定与他们合作。需要商定3个条件:

(1)出资者要拿出多少资金进行投入,才能达到可供开采的程度,以及大致所需要的时间。

(2)勘查成功之后,从开采投入开始,双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包括为开采而进行投资的比例。

(3)如果勘查失败,没有形成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提供者和出资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风险损失。

上述3条,如果具体化,就形成一种矿业权价格。比如,约定出资者投入60万元的勘探费,而勘探成功后的分成比例是4:6,矿业权提供者为4(40%股权),出资者为6。那么原来的矿业权价款就相当于40万元。这种定价方法既简便又实用,可以应用于那些没有结束勘探过程的各种探矿权。应用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出资者一方对即将开展工作的矿业权的判断;同时决定用于合作的矿业权的勘探程度,程度越高,矿业权原来所有者应得的股权比例越高。

5.政府定价

这是在一级市场上政府占有垄断地位所发生的定价,即政府作为矿业权的供给者,直接施加给矿业权的需求者。这种定价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就具体的矿业权,一矿一定,其所定的价款(或价格)只适用于特定的矿业权。比如,某省政府为招商引进某大型企业集团而特批给的矿业权(带有优惠性质)就这样定价。目的是为该集团继续向该省投资创造条件;另一种是制定矿业权价款的政府定价,规定单位资源储量价格。贵州省规定,采矿权单位资源储量价格为1,探矿权按工作程度的高低进行调整,工作程度越低,系数越小。具体价格如表3-2、表3-3所示。

表3-2 贵州省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注:地热、矿泉水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量计算资源储量;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按矿石量计。

表3-3 贵州省探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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