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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是否适用于试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6-23 18:16   点击:220  编辑:沈娟   手机版

从法理上是适用的。
  劳动关系的试用期,即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关系除书面合同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才有试用期之说法,如果是劳务合同关系即没有试用期的说法,所以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书面说明,你就可以申请工资支付令了。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予执行刑法上称为什么?

缓刑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由于缓刑制度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监禁刑,当所附条件达到时,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罚的执行。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予执行刑法上称为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一种法律刑罚和改过制度,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9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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