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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和内容有哪些?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6-21 18:52   点击:56  编辑:梁生   手机版

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和内容

1.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合同价款类型的选择: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采矿权挂牌成交,已缴纳价款,范围内有部分林地使用权不属于竞得人。国土部门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吗?​

能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在开发资源时,如需占用这部分林地,需要征得林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林地使用协议对其进行相应补偿,再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后,才能占用、使用林地!

新成立处于建设期的煤矿公司,采矿权价款分期付款(共18个月),相应的借款利息(每月500万)能资本化吗?

根据会计准则,不能进行资本化。
(1)在借款费用准则里,强调要求特定资产建设或开发的工期的时间通常不能短于一年。而采矿权属于自购无形资产,不属于开发无形资产或者建设固定资产及建设大型存货的范畴。
(2)使用分期购买付款带有融资性质的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准则规定存在相应的折现条款的同时,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条款下,相应的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但因为其不符合(1)的规定。因此不能使用本条款的规定进行资本化。
综上所述,不能进行资本化。

两权价款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两权价款项目是指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且向政府缴纳两权价款的项目。两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复两权价款指获得两权而向政府支付的价款。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既两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制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
  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bai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du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
  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zhi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dao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开采审批登记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逐级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之日起1年内,完成办理立项、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以及领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划定的矿区范围。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
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的资料可以简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登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的通知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占用矿产储量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开采小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且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不进行矿山建设的,视为放弃采矿权,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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