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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地质勘探规范制定飞跃发展阶段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2-01 10:08   点击:159  编辑:李伊   手机版

1.关于固体矿产分类、勘查总则等规范

1980年煤炭部颁发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二机部拟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煤炭、铀矿储量分类分级和地质勘探工作要求作了规定。

1983年8月,地质矿产部地矿司、全国地质资料局为使矿产资源总量预测工作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制定了《矿产资源总量预测试行基本要求》,将经工程控制的探明储量以下的矿产资源称为预测储量,据地质研究程度分为E、F、G三级,并规定了级别条件。据全国储委办公室1982~1986年组织的储量分类分级专题研究,经过条件的对比,认为其中的E级大致相当1972年两总则中D级的一部分。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国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工作,1992年全国储委制定新的固体矿产勘探规范总则,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地标委)制定了统一的详查总则和普查总则,相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为国家标准。

1992年12月14日颁发的新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标准),将金属、非金属和煤等所有固体矿产包括在一个统一的总则中。

新的《总则》根据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和现行法规规定,并考虑远景发展需要,将固体矿产储量分为两大类(两大类储量的内涵与1977年总则基本相同,但增加了环境和政府因素):能利用(表内)储量(按矿床内、外部技术经济条件又分为a、b两个亚类,b亚类为改善外部经济条件后即能利用);尚难利用(表外)储量。

将矿产储量按地质勘探研究可靠程度分为A、B、C、D、E五级,并规定了级别条件(分级条件与1977年总则基本相同)。

总则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勘探阶段的勘探工作程度、勘探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规定了在勘探范围内各级储量应有一定比例,合理的比例应按照“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的原则,结合矿床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并提供了一般情况下的比例区间要求。总则中新增加了矿床技术经济评价要求,使勘探报告能够从矿产经济的角度初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关于石油天然气储量规范

石油工业部曾于1980和1984年先后制定过《油气勘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油气储量计算规范初稿》(讨论稿),对储量(包括远景)分类分级作出规定。1988年1月4日全国储委制定了《石油储量规范》和《天然气储量规范》(均为国家标准)。规范中规定了储量及远景资源量的分级和分类、储量计算和储量评价的方法。

两规范将石油天然气总资源量分为:地质储量(按开采价值又分为表内储量和表外储量);远景资源量(对尚未发现资源的估算量,分为潜在资源量和推测资源量两类)。

根据预探、评价钻探和开发各个阶段对油气藏的认识程度,将储量分为:探明储量(按勘探开发程度分为:已开发探明储量、未开发探明储量、基本探明储量);控制储量;预测储量。

两规范中规定了控制储量在该地区进行重大开发建设投资所依据的储量(探明储量+控制储量)中所占的比例,以减少投资风险。

两规范还规定,为确切反映油气储量状况及利用程度,应分别计算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并进行综合评价。规定:可采储量是指在现代工艺技术和经济条件下,能从储层中采出的那一部分量;剩余可采储量是指投入开发后,可采储量与累积采出量之差。

3.关于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

1994年9月24日发布了适用于地下水资源各个勘查阶段的《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国家标准)。

该标准根据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和现行法规规定,并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将地下水资源分为:能利用的资源(同义词是允许开采资源,是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资源);尚难利用的资源(具有潜在经济意义的资源,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开采,将在技术、经济、环境或法规方面出现难以克服的问题和限制,目前难以利用的资源)。

根据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分级:允许开采量分为A、B、C、D、E五级;尚难利用的资源量分为Cd、Dd、Ed三级(其中A、B、C、Cd属探明资源量,D、Dd属推断资源量,E、Ed属预测资源量)。标准还规定了级别条件和用途。

4.关于固体矿产分矿种规范

这一时期,在总结我国地质勘探和矿山建设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以1978年10月国家地质总局和化工部联合颁发《磷矿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开始,至1997年,全国储委先后组织制定、修订的分矿种的勘探规范,以及全国地标委制定的金、银的详查、普查规范,铜的普查规范等,我国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已有45种(未包括大洋多金属结核的规范),涉及84个矿种(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细目所列矿种统计)。

在制定分矿种规范时,特别注重矿山建设的需要。在对规范草案进行审查时,除勘查和储量审批方面的专家外,还邀请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矿山设计研究单位、矿山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审查、研究修改,使规范能符合勘查和矿山建设的需要。以固体矿产为例,综合起来,这些规范的主要内容有:矿床地质勘探研究程度要求(包括:矿床地质研究、物质组分研究、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试验要求、矿床控制程度及矿山建设需要的各级储量比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要求等);勘探工作质量要求;勘探类型和勘探工程间距;资料编录、综合整理要求;储量分类分级、级别条件、储量计算原则与方法;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一般还有以下内容作为规范的附录:该矿产主要物理、化学性质及工业用途;矿物成分、化学成分特征;矿床分布、矿床分类(成因类型或工业类型);矿石工业类型、工业对矿石质量的要求及一般工业指标;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选冶试验内容要求、有关技术方法;矿产品工业加工流程;有关矿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部)标准等。

在分矿种规范中均规定要具体矿区具体运用。许多规范明确规定工程间距用于参考,高级储量应分布在首采地段,以满足矿山首期开采需要,首采地段的确定应与工业部门或设计单位商定。

总的看,这些规范符合我国国情,紧密联系矿山建设设计要求,对指导勘探工作、审查报告是实用的,规范编制工作是成功的。

5.关于其他综合性勘查技术规范

根据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地质部、全国储委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制定了许多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改进、修订。与地质勘查规范相关的一些综合性勘查技术规范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采样规定及方法、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定、地质矿产试验测试质量管理规范、油(气)田(藏)储量技术经济评价规定、海岸带综合地质勘查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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