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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0-28 17:40   点击:109  编辑:admin   手机版

2004年9月,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决定投入4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0亿元),在有资源潜力和市场需求的老矿山周边或深部开展找矿工作,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2005年10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组建了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下文简称“危矿办”),从国内聘请一流专家组成一线专家队伍,直接在第一线矿山、地勘单位进行常年现场指导,具体布置探矿工程,现场解决技术问题,以主攻矿种新增探明资源储量为目标,依托大中型资源生产基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探明储量保证程度低、找矿潜力大、市场需求好的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实现危机矿山找矿的重大突破,为一批矿山解决资源接替问题。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勘查工作是国家政策性扶持的专项,是由中央、地方和矿山企业共同筹资实施的。对正式通过评审和立项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负担项目资金的50%,用于大中型危机矿山矿区深部及毗邻区预查和普查找矿工作补助经费;省财政负担不低于项目资金10%的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40%。该专项的实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探索政府引导下矿产勘查多元投资管理探索了新模式。这种运作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分三个方面开展,即政务管理、技术管理、经费管理。

一、政务管理

政务管理由地方国土资源厅(局)的地勘主管部门负责。政务(行政)管理主要体现在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和在危机矿山专项上的具体化和具体落实,包括勘查的规划管理,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资格准入,勘查单位的资质准入,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与联系,监理专家队伍的组织与管理,法律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成果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政务管理是项目实施的基础。矿山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特别是近外围找矿,新区找矿,必须在其总体规划的框架内。

矿业权的管理是政务管理的核心,目前矿山的采矿权范围往往与地质预测的资源接替区有差距,如采矿权的垂深和外延、外围的探矿权等,都涉及权属问题。专项是商业性勘查,因此权属必须明确,政务管理在权属管理上,就是要保证勘查的合法性。实际中不同省(区、市),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了预留、延续、扩范围、整合与协调等方式为项目的实施设置的合理的矿权,为矿山企业拓宽了生存发展的地质资源空间。准入审查是政务管理的内容之一。严格执行资格准入既是保证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纲要,也是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必然措施。先期审查是对矿山企业有关矿种、矿山规模、企业性质等,立项期是对勘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事实证明,资质管理特别是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对项目的实施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这在相关地球物理勘查工作中最为明显。

二、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集中于“危矿办”负责。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规范化的技术程序性管理和具体技术业务问题的解决上。专项采用了技术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勘查生产管理与技术管理一体化,实现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全程专家主导的技术管理体系。

技术管理首先是从组织上建立较为完善的技术管理队伍。专家委员会、监审专家组、监审专家、技术处构成专项的技术管理队伍。其次技术管理流程的规范化是危机矿山技术管理的核心。危机矿山在现行技术规范规程的基础上,将其具体化,实现项目流程的管理;制度上建立监审制度的建立;建立了涵盖技术管理全程的管理规程。资料汇交与社会服务。全国所有项目的立项论证、实际审查、野外施工与监管、野外验收、成果验收及资料汇交等技术管理工作,

项目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合同管理制,从基本制度上保障项目技术方案的科学实施。

专项实行监审制,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承担“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从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到报告提交整个过程的投资、质量、速度管理及找矿成果验收,都归于监审工作范畴,找矿现场遇到技术问题,监审人员可依据制度赋予的权力现场处理,无法现场解决的可找矿山或地勘单位的负责人协调,设计重大变更时通过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报“危矿办”。专项实施的监审制度,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制。在项目立项实行了回避后,我们聘请了熟悉矿山地质情况的当地的地质物探专家担任项目监审专家,直接在第一线矿山、地勘单位进行常年现场指导,具体指导布置探矿工程,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在全国搭建了一个最高水平的技术平台,大大调动了地方、企业找矿的积极性。

三、经费管理

经费财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中央负责专项中央扶持资金的保证和项目预算审核与拨付,省级及地方(中直企业)负责配套资金的配置、督促与监督,矿山企业与勘查单位负责资金的使用的科学与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的最大特点是在多元投资态势下,将不同来源的资金统一使用,实现了集中管理下的整体部署。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建议;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监督;协调落实和督促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其他资金来源;组织项目竣工决算。

“危矿办”根据专项实施的进展,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的专门监审活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直企业集团)派人参加。监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支出内容、范围、额度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项目成果报告终审的同时组织经费监审专家同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在资金管理上多元投资的统一使用,使技术方案的实施得到了资金的保障,使矿山企业与地勘单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四、运行管理

专项运行的主导思路是本着责权分明,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将管理与科学运行协调一致,将运行流程科学化、规范化。

(一)运行管理分工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财政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预算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产业政策的指导。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矿办”),作为专项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危矿办”设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具体工作由勘查司行业管理处承担。

“危矿办”具体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议;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厅(局)地勘处负责。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年度勘查经费的拨付及经费使用监督管理,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危矿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负责调处矿业权关系。

“危矿办”成立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技术处,负责专项技术业务管理的支撑。技术处设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承担与项目相关矿山、地勘单位的联系,负责各地监审专家的联系,承担“危矿办”交办的工作。

“危矿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管理办法对专项实施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危矿办”聘请专家组成专项项目监审工作队伍。分省(区、市)成立监审专家组。负责对本省(区、市)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指导。

项目承担(矿山企业)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与勘查单位相同的职责。

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中央国资委管理的矿山企业的项目,在项目运行管理中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运行管理流程

1.立项

依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后拟定并发布年度立项通知。年度立项通知具体由“危矿办”发文。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年度立项条件的危机矿山企业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含项目续做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按通知要求报“危矿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危矿办”。

“危矿办”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评议审查,提出同意、暂缓或先行开展预测工作、不同意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经专项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形成年度立项意见,交“危矿办”。

立项论证专业组实行专家回避制。专家委员会不实行回避。

“危矿办”将专家委员会同意立项的项目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危矿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公示无疑义,同时勘查区矿权所属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进入项目概算的编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

2.项目预算申报

“危矿办”负责编制通过立项的项目预算。在财政部落实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额度后,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

3.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负责审核,并分别下达到各省(区、市)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国土资源部依据财政预算下达项目计划。

4.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达

项目预算下达后,“危矿办”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就项目的具体任务落实和设计的编写交换意见后,编写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5.项目设计编写与审查

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设计报项目所在地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厅(局)]。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厅(局)]负责项目设计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连同初审意见报“危矿办”。

“危矿办”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设计终审,形成设计专家审查意见,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将设计报“危矿办”,经复核后,“危矿办”下达设计批复意见,作为项目设计实施的依据。

6.项目的实施与监审

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有义务保证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成果和资金安全,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就重大问题向主管部门报告、请示。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

实行项目监审制度。分省(区、市)设立监审组,根据各省(区、市)实施项目的数量,确定地质监审专家的人数,一般2个专家为一小组,负责监审5~6个项目。物探专家负责大片区的物探监审工作。监审专家一般由省局、地质队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物探主管等退休技术人员组成。监审专家主要职责包括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指导;每年对所负责的项目实地监审两次以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编写项目监审报告;及时向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重大技术问题直接向“危矿办”报告。

监审专家具体工作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危矿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7.项目野外验收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野外工作验收,“危矿办”派人参加。

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危矿办”直接组织。

野外工作验收后,验收组形成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评定等级。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进行审定并下发,同时抄送“危矿办”。

验收意见要求补充野外工作的,勘查单位按要求及时补做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认可后,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8.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

承担单位、勘查单位负责编写项目成果报告并提交。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果报告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成果报告报“危矿办”。

“危矿办”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终审验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按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有关规定,“危矿办”联合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项目提交的资源储量进行评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评审完成后,负责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或备案手续。

9.资料汇交

项目资料汇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是资料汇交的责任人。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资料的汇交。

原始资料的保管责任落实到矿山企业。

列入“危矿办”要求汇交实物资料的项目,需在野外验收时提交相应实物资料清单,成果报告资料汇交的同时,完成实物资料的汇交。

五、项目成果

项目实施以来,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通过对全国煤、铁、铝、铜等30个矿种1010座大中型矿山开展了危机矿山现状调查,实施了230个危机矿山勘查项目和52个矿产预测项目及新技术新方法项目。截至2009年底,已开展野外施工的230个找矿项目进展顺利,找矿成果十分显著。其中,41个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累计新增资源储量达到大型或超大型矿床规模;70个项目取得重要进展,累计新增资源储量达到中型矿床规模;76个项目取得一定进展,目前新增资源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模。

危机矿山找矿工作,除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外,还具有极大的地质科学意义。深部找矿的成功,使地质科学工作者对我国关于矿床成因类型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有的甚至是突破性认识。

第一,改变了矿产资源赋存深度的认识。以前,受技术方法及手段的限制,我国矿产勘查的深度往往只有地表以下300~500米。危机矿山专项实施后,大量矿山深部找到巨大矿体后,极大地改变了对矿产资源赋存深度的认识。目前已经证明我国东部在2000米深度都已见到可采工业矿体。多数规模型矿床一般延伸都已达到1000~1500米。理论与实践都已证明,危机矿山所谓的“资源枯竭”,往往是由于地质勘查工作不够,资源潜力尚未充分挖掘而在一定时段内矿产资源相对短缺的假象,深部和外围勘查找矿就是解决矿产资源危机的主攻方向。

第二,危机矿山专项推进了勘查技术的发展,通过地质矿产研究确定找矿方向,应用物化探技术圈定找矿地段,施工钻掘工程揭露矿体位置;采用了物探、化探、深部钻探等适合于深部找矿的技术。

第三,危机矿山找矿工作还创建了成矿地质作用研究、矿田构造研究、成矿流体标志研究“三位一体”固体矿产大比例尺找矿预测方法,以成矿地质体与矿体空间关系确定找矿方向,建立了成矿构造特征在深部预测找矿中的判别准则,确立了成矿流体物质迁移沉淀的矿物标志,建立了流体“地球化学障”理论在深部找矿中的实际应用方法。实践证明,应用该方法体系指导深部找矿获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为我国深部找矿领域提供了比较系统的方法体系。

此外,项目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开发了矿山勘查成果三维可视软件、矿山资源储量估算软件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在矿床的深部分带特征、矿床的区域组合、成矿构造等方面获得一系列新发现,在成矿地质理论,如成矿地质体和矿体空间关系、成矿流体矿物标志等方面有了新认识。

六、机制评价

(1)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有效地调动了中央、地方、矿山企业、勘查单位等方面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5年来,通过对全国煤、铁、铝、铜等30个矿种1010座大中型矿山开展了危机矿山现状调查,实施了230个危机矿山勘查项目和52个矿产预测项目及新技术新方法项目。解决了矿山企业的资源危机,促进了勘查单位的发展。

(2)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在项目实施中,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联合研究院或所,共同开展项目的调查研究,提供可行的深部找矿前景。发挥专家作用,项目办通过聘请专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审查监控,从项目立项的优选,到地质设计的优化;从项目实施的年度安排、项目野外检查、年终总结,到地质成果的审查验收,都组织了国内一流的地质专家,确保项目技术的高水平和地质成果的高质量。

(3)通过项目的开展,推进了勘查技术的发展,创建了成矿地质作用研究、矿田构造研究、成矿流体标志研究“三位一体”固体矿产大比例尺找矿预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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