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对矿山地质环境怎样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0-26 21:50   点击:156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 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 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 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 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 报告。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