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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2-15 00:07   点击:74  编辑:单哲   手机版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建立矿产督察员制度、油气督察员制度等,开展稀土、磷矿开发利用区域联合监管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化在矿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栏6-4 矿产督察员制度和油气督察员制度

矿产督察员制度。矿产督察工作是通过聘用专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目前全国共有矿产督察员1485人,其中国家级督察员334人、地方督察员1151人。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等,矿产督察工作机构逐步健全。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矿产督察日常工作。矿产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油气督察员制度。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印发《关于建立油气开采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3号),标志着油气督察员制度正式建立起来。2003年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99号),明确油气督察员工作的规范和程序。油气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2001年,国土资源部聘任第一批油气督察员65人,2002年增加了171人。2004年、2007年进行调整和续聘,分别聘任油气督察员296人。2011年聘任油气督察员309人。油气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油气监督管理任务,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2010 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首次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遥感监测成果提取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实现了调查成果“一查多用”的目标。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势头得到进一步的遏制,违法比例呈下降趋势。“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比“十五”期间总体下降 37%。卫片执法检查提高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制度管控能力。

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政管理和矿产执法信息化建设,初步建立矿产资源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建立了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注销实行网上统一配号,并嵌入制度规则和调控措施,实现对全国矿业权的实时、动态、全面掌控,夯实了矿业权乃至矿政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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