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规程》第四十三条 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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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规程》第四十三条 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