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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 申报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1-27 09:02   点击:24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
设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684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陕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环资[2007]707号)
申报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2、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5、企业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完备财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环保档案资料和计量检测手段。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的电厂(电站、机组)。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来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申报材料 1、《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认定申请表》或《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投产时间、改扩建时间,认定工艺、技术或产品的简况、采用的生产流程等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文件;
5、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的相关文件及验收投产文件;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未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证明材料;
7、省级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建材产品要注明废弃物掺对比例)。
8、申请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有省墙改办确认登记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并网调度协议;2、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出具的化验报告;3、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两年内锅炉热效率和入炉燃料检测报告;4、煤矸石、煤泥供货合同或燃料来源证明;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燃用煤矸石、煤泥和垃圾的电厂提供)。
办理流程 凡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市级认定委(组)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认定委办公室。申资源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对审定通过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样式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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