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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山石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1-26 12:52   点击:167  编辑:admin   手机版

第一条 山石资源是矿藏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采后不能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山石资源,系指地表、地下的石类,不包括金属矿与其它非金属矿。

  第三条 山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山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山石资源情况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地开发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部门是统一管理山石资源的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开山采石的环境影响报告和治理方案,并对恢复生态和环境治理实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地质矿产、建筑材料、公安、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山石的合理利用和开采方法、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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