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 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 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四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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