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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1-21 22:35   点击:54  编辑:常嘉   手机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管理的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省财政厅;


(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汇总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组织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五条 省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质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野外踏勘选点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组织设计和预算评审;


(四)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


(六)优选并确定项目监审专家,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竣工决算,依法督促地质勘查成果汇交。


第六条 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省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


(二)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矿权设置等审查;


(三)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立项论证;


(四)省厅对立项论证通过的项目组织会审。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省厅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审查由省地质研究所负责组织,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应技术、经济资格的高级专家担任评委,并督促设计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设计经主审专家复核后按规定上报省地质研究所。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与省厅签订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并依法办理勘查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同时,要加强成矿预测和综合研究,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设计修改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专家监审制,省地质研究所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审。市州国土资源局配合项目监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工作区、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地质研究所,省地质研究所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的,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合并)、年报(与四季度报合并)和专报。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省地质研究所,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省地质研究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配合下,组成野外验收组对项目野外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应在工作现场实地进行。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设计执行情况,如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勘查工作质量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并提交工作总结。野外验收明确需补做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补做工作。不按要求补做工作的,不得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报送省地质研究所。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比照设计和预算的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均属于项目成果。国家出资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其矿业权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不受理新开项目的申请、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降低资质级别、减少资质类别直至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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