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考察矿山需要哪些数据?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1-11 14:52   点击:54  编辑:翟翠   手机版

考察矿山的目的不外乎投资合作或购买。需要考察的数据有:

一,备案储量及动态储量。

动态储量是指未来可采的储量。从二者之间的差值及已开采年限大致可判断矿山实际生产能力以及矿山残余价值。

二,采矿综合成本。

包括采掘,井巷运输,提升的成本及财务成本。

三,企业的年开采量,利润及利润率。

通过二,三两项数据对比可以分析判断出该项目的赢利能力。

四,设备维护成本。

据此可以推判设备的安全性及未来使用年限,以判断未来增加的可变成本。

五,企业列支的应急费用及支出。

据此可判断企业的管理水平及与周边乡邻的关系是否和谐。

采矿权的评估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价目表 矿种类别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 收费(万元)

有色金属 大型 15—25 中型 8—15 小型 5—8 微型 3—

5 黑色金属 大型 16—22 中型 8—16 小型 4—8 微型 2—4 煤 大型 15—20 中型 8—15 小型 3—8 微型 2—3 其它矿种 大型 10—15 中型 6—10 小型 3—6 微型 2—3 注:微型矿是指矿产资源储量不足小型规模上限的20%,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所剩无几的矿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振兴和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业和矿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以下简称三项专项费)。第三条 矿产资源三项专项费,统一按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编预决算,单独核算,其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质勘查专项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有偿使用,回收本息,分项纳入预算管理,流动使用。第四条 矿产资源三项专项费,由自治区地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管理使用。第二章 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第五条 地质勘查专项费用于自治区境内进行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地质勘查专项费实行勘查项目管理,用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地质勘查项目。第六条 申请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立项。
一、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对地、县脱贫致富和加快发展起重要启动作用的矿业开发前期地质勘查项目;
二、资源前景良好,有一定规模和开发效益,但地质资料不足,急需立项开发建设的地质勘查项目;
三、地方国有、集体矿山资源耗竭面临停产,急需扩大资料储量或寻找接替资源基地,又具备成矿地质条件的矿山地质勘查项目;
四、对于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导向作用的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
五、对于自治区矿业开发起关键作用的应用性地质科研攻关项目。
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要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紧密挂钩。对于征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州、市、县(市)申请的地质勘查项目,优先审批。第七条 地质勘查专项费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申请使用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费的勘查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使用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费的勘查项目,统由地、州、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县(市)申请立项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会同同级计委编报立项申请,由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
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会同同级计委汇总平衡县市申报项目,编报立项申请,由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同级计委联合报自治区地矿厅、自治区计委。
二、申请立项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地质依据、项目研究程度图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三、自治区地矿厅负责组织对全区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审查,并负责编制地质勘查项目建议计划;
自治区计委负责审批、下达年度地质勘查项目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年度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下达项目支出预算,并负责向自治区地矿厅拨款,负责审批自治区地矿厅编报的地质勘查项目支出决算。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地矿厅依据自治区计委下达的年度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以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通知已立项的申请单位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并组织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批和按照批准的设计及工作进度,向地质勘查项目任务承担单位限额拨款。第十条 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的确定,由自治区地矿厅参照申报单位的建议意见,采取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包或招标、承包等方式择优选定,并负责地质勘查项目实施中的监理工作。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费的地、州、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同配合自治区地矿厅监督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单位按期完成地质勘查项目任务和按国家、自治区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时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的地、州、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监督承担地质勘查项目单位按要求向自治区地矿厅报送各类报表,并按规定报送地质勘查项目最终决算报告。
自治区地矿厅应对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费的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