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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10-04 22:44   点击:267  编辑:利明   手机版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81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3日江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细则?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的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具体的规定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不需要办理勘查登记。无证勘查的法律责任

无证勘查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无证勘查主要情形有: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工作对象、有效期,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勘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后,继续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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