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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开采方式处罚如何定性?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9-23 13:08   点击:276  编辑:轩辕园   手机版

市国土局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8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三)、(四)、(六)项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违反(一)、(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举报、巡查、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检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其他渠道发现等)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处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案件承办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一)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超越权限办理案件的;(三)违反规定实施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四)以行政处罚代替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五)使用、丢失、擅自处理罚没款物的;(六)因工作疏忽导致人员伤亡的;(七)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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