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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规划(―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8-22 12:40   点击:98  编辑:施娇   手机版

( 吉政明电 [2009]6 号)

各市 ( 州) 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地质勘查规划 ( 2006―2010 年) 》( 以下简称 《规划》) 已由国土资源部批复,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省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必须遵循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和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 《规划》实施的协调和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地质工作社会服务领域,合理部署和安排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等各类地质工作。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 《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制度和准入条件,结合本地区地质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工作。为尽快缓解我省煤铁等重要矿产的供需紧张矛盾,要加快构建多渠道投入的地质勘查新机制,中央、地方、企业和地勘单位要多方联动,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合理分工,有机衔接,在重点规划区统一部署,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风险,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有序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实现整装勘查和形成大型资源基地的目标,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加大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力度。促进地质资料服务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社会发展,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要切实保障各类建设项目对地质信息的需求,为工程选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与支撑。完善现有地质资料和成果共享机制,提高地质资料使用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

五、加大对地质勘查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和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勘查和探矿权非法交易活动,特别要查处圈而不探和以采代探的违法勘查行为。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 《规划》的地质勘查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三、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
  (一)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田开发阶段的地质总结报告及油(气)资源评价报告。
  (二)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区重点探井、日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高产油、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铁路干路,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三公里以上的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八、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化探报告。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泉水志等综合资料。十、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地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第十一条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对验收合格的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供借阅。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每年还必须将上年度新入库的地质资料进行编目,提供有关单位使用。第十二条 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每年须按要求准时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报送地质资料汇交计划项目。第十三条 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有偿使用的,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提供地质资料目录,由借阅使用者自行向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洽谈有偿使用事宜。
  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效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借阅使用。第十五条 借阅地质资料,应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办理借阅手续;属于无偿借阅的,还须持有计划任务书。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地质资料转让或者用于营利活动。第十七条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秉公办事,做好地质资料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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