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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怎么样?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2-08-01 08:40   点击:203  编辑:乔融   手机版

简介: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将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信息中心并入清远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正科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清远市国土资源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实施,为网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基础地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保密工作;开展国土资源、地质矿产、测绘等方面的数据采集、分类整理、动态分析等工作;
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

第28届国际地质大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在海底蕴藏着大量的天然气水合物,俗称“可燃冰”.其蕴藏量是地球上

A.可燃冰形成、贮存于大海深处,海洋深处温度低,压强大,故高压、低温有助于可燃冰的形成,故A正确;
B.可燃冰是天然气水合物,主要成分是甲烷,故B正确;
C.甲烷是分子晶体,存在分子间作用力,故C错误;
D.甲烷碳氢原子间存在极性共价键,故D正确.
故选C.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第三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

  国家保护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第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第二章 勘探、开发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

  (二)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

  (三)财务状况、投资能力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

  (四)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海洋环境严重损害等的应急预案;

  (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承包者应当自勘探、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包者及其勘探、开发的区域位置、面积等信息通报有关机关。第九条 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

  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第十条 承包者在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前,或者在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前,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承包者应当自勘探、开发合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勘探、开发合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信息通报有关机关。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承包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发出警报;

  (二)立即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

  (三)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第三章 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第十三条 承包者应当按照勘探、开发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调查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评估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十四条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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