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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1-05 02:32   点击:63  编辑:admin   手机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

一、备案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省政府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需要发改、经信等有权审批的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三、敏感区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有关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及森林公园等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征求敏感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的规定,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征求环境保护部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征得xx省环境保护厅的同意,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报请xx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规划环境影响审查意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xx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等规定,设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十个专项,以及各类产业园区涉及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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