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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规范哪些

来源:www.dbkyw.com   时间:2021-11-04 06:35   点击:9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勘查工作、可行性评价工作,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各阶段的总体工作部署;可作为评审、验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的总要求;也是制定各类(种)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指南的总原则;还可作为矿业权转让、矿产勘查开发筹资、融资、股票上市等活动中评价、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3 矿产勘查的目的任务
矿产勘查最终的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
3.1 预查是通过对区内资料的综合研究、类比及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的工程验证,初步了解预查区内矿产资源远景,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并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参考资料。
3.2 普查是通过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开展地质、物探、化探工作和取样工程,以及可行性评价的概略研究,对已知矿化区作出初步评价,对有详查价值地段圈出详查区范围,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基础资料。
3.3 详查是对详查区采用各种勘查方法和手段,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圈出勘探区范围,为勘探提供依据,并为制定矿山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提供资料。
3.4 勘探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区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区,通过应用各种勘查手段和有效方法,加密各种采样工程以及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
4 矿产勘查工作
4.1 矿产勘查内容
包括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和综合评价等。
4.1.1 勘查区地质
搜集、研究与成矿有关的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围岩蚀变等区域地质和矿区地质资料,对砂矿床还包括第四纪地质及地貌特征。
地层:应划分地层层序、岩性组合、岩相分带,确定含矿层位。对沉积矿产应研究含矿层的岩性组合、物质组成以及沉积环境与成矿关系等。
构造:应对控制或破坏矿床的主要构造进行研究,了解其空间分布、发育程度、先后次序及分布
规律等。
岩浆岩:对与成矿有关的岩浆岩应了解或查明其岩类、岩相、岩性、演化特点及其与成矿的关系等。
变质岩:对变质矿床应了解或研究变质作用的性质、强度、影响因素、相带分布特点及其对矿床形成或改造的影响。
围岩蚀变:应了解或研究矿床的围岩蚀变种类、规模、强度、矿物组成、分带性及其与成矿的关系。
4.1.2 矿体地质
矿体特征:应研究或控制矿体分布范围、数量、规模、产状、空间位置及形态、相互间关系及氧化带(风化带)的范围等;研究围岩、夹石的岩性、产状、形态等;研究成矿后断层对矿体的破坏情况,找出矿体的对比标志,使其合理地有依据的连接。
矿石特征:包括矿石物质组成和矿石质量特征。
矿石物质组成:包括矿物组成及主要矿物含量、结构、构造、共生关系、嵌布粒度及其变化和分布特征;应划分矿石自然类型,矿石的蚀变和泥化特征,并研究各类型的性质、分布、所占比例及对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的影响。
矿石质量特征:包括矿石的化学成分,有用组分、有益和有害组分含量、可回收组分含量、赋存状态、变化及分布特征;依据矿石的工艺性质及当前生产技术条件,划分矿石工业类型和品级,不同类型变化规律和所占比例,非金属矿产及固体燃料矿产,可据用途要求选择测定项目,用以确定该矿产的类型、品级。
4.1.3 开采技术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研究:调查矿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确定其汇水边界;查明含(隔)水层的分布、含水性质、构造破坏与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情况,主要构造破碎带、岩溶发育带与风化带的分布及其导水性,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含水性及储水性、与矿层(体)的相对位置、连通其它含水层及地表水体和老窿水的情况,地下水的水头高度、水力坡度、径流场特征与动态变化,地表水体的分布、水文特征、连通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可能途径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确定矿床主要充水因素、充水方式和途径,建立水文地质模型,结合矿床可能的开拓方案,估算矿坑开拓水平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矿区总涌水量。
调查矿区及其相邻地区的供水水源条件,结合矿山排水对矿山供水问题及排供结合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价,指出矿山供水水源方向。缺水地区,应对矿坑涌水的利用价值进行评价。
工程地质条件研究:研究矿床开采区矿体及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岩体结构及其结构面发育程度、组合关系,评价岩体质量,调查影响矿床开采的不良工程地质岩组(风化层、软弱层、构造破碎带)的性质、产状与分布特征,结合矿山工程需要,对露天采矿场边坡的稳定性或井巷围岩及溶(熔)腔的稳固性作出初步评价,指出可能发生工程地质问题的地质体或不良地段。
环境地质研究:研究区域稳定性,矿区内历次地震活动强度及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老窿的分布范围、充填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圈定老窿(采空区)界限。查明矿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山洪、地热等自然地质作用的分布、活动性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调查矿区存在的有毒(砷、汞……)、有害(热、瓦斯、游离二氧化硅等)及放射性物质的背景值,对矿床开采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
预测矿床疏干排水影响范围,对影响区内的生产、居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可能构成的危害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意见。
结合采矿工程,对矿床开采可能引起的地面变形破坏(地面沉降、开裂、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范围,采选矿废水排放对附近水体的污染进行预测和评价,对采矿废石的堆放与处置、利用提出建议。
适于水溶、热熔、酸浸、碱浸、气化开采的矿床以及多年冻土矿床,应针对其勘查的特殊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在矿产分类规范中予以明确。
4.1.4 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
根据试验的目的、要求、程度、其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可靠性,矿石加工选冶试验可分为可选(冶)性试验、实验室流程试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工业试验5类。
非金属矿产的选矿加工技术试验是为了获取某些物理的技术工艺性能或特殊要求。
煤的选矿加工技术试验主要是通过筛分、浮沉及工艺性能试验,了解煤的可选性及加工工艺特性。
试验工作应根据矿产勘查阶段、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体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
4.1.5 综合评价
在勘查主矿产的同时,对于达到一般工业指标要求、又具有一定规模的共生矿产或伴生的其它矿产,应进行综合评价。对同体共生矿,应综合考虑,整体勘查,运用综合指标圈定矿体;对异体共生矿,应利用勘查主矿产的工程进行控制,其控制程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应据地质条件、产出特征、共伴生关系、价值大小、需求程度、开发利用的可能性等条件,对市场适销对路、经济价值较大、并能同时开采的共生矿,尤其是位于首采地段或露采境界内的共生矿,应加强综合评价。对伴生矿产,据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确定其评价程度。
4.1.6 放射性检查
一般矿产应做放射性检查,对于放射性矿产,在各勘查阶段均应按规范要求开展放射性测量工作。
4.2 矿产勘查的控制要求
4.2.1 勘查类型确定和划分
划分勘查类型是为了正确选择勘查方法和手段,合理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对矿体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圈定。
应根据矿体规模、矿体形态复杂程度、内部结构复杂程度、矿石有用组分分布的均匀程度、构造复杂程度等主要地质因素确定勘查类型。
矿床勘查类型确定应以一个或几个主矿体为主,对于巨大矿体也可根据不同地段勘查的难易程度,分段确定勘查类型。
按矿床地质特征将勘查类型划分为简单(Ⅰ类型)、中等(Ⅱ类型)、复杂(Ⅲ类型)3个类型。由于地质因素的复杂性,允许有过渡类型存在。
按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分类:应遵循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相统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类型分为3类9型。即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1类)、开采技术条件中等的矿床(Ⅱ类)、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矿床(Ⅲ类),除I类只有I型外,Ⅱ、Ⅲ类中又按主要影响因素分为4型,即以水文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1、Ⅲ-1型),以工程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2、Ⅲ-2型),以环境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3、Ⅲ-3型)和复合型的矿床(Ⅱ-4、Ⅲ-4型),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4.2.2 工程间距确定原则
工程间距是指最相邻勘查工程控制矿体的实际距离,其间距应根据反映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的勘查类型来确定。首先要看矿体的整体规模,并结合其主要因素确定工程间距,即使是分段勘查,也要从整体规模人手。不同地质可靠程度、不同勘查类型的勘查工程间距,视实际情况而定,不限于加密或放稀一倍。当矿体沿走向和倾向的变化不一致时,工程间距要适应其变化;矿体出露地表时,地表工程间距应比深部工程间距适当加密。
工程间距通常采用与同类矿床类比的办法确定。也可根据已完工的勘查成果,运用地质统计学的方法或用SD法确定,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由于矿床的形成条件各异,勘查工程间距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矿床自身特点,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各矿种(类)勘查规范可制定相应的参考工程间距要求。
4.2.3 工程布置、施工原则、控制程度
工程布置:应根据矿体地质特征和矿山建设的需要,参考同类矿床勘查的经验进行。一般情况下,地表应以槽井探为主,浅钻工程为辅,配合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深部应以岩心钻探为主;当地形有利或矿体形态复杂~极复杂、物质组分变化大时,应以坑探为主配以钻探;当采集选矿大样时,也可动用坑探工程;对管条状和形态极复杂的矿体应以坑探为主。若钻探所获地质成果与坑探验证成果相近,则不强求一定要投入较多的坑探工程,可以钻探为主配合坑探进行。坑探应以脉内沿脉为主,当沿脉坑道未能揭露矿体全厚时,应以相应间距的穿脉配合进行。
施工原则:应按照由已知到未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稀到密的原则进行,基准孔、参数孔、沿走向和倾向的主导剖面应优先施工。各阶段工程布置应考虑后续勘查和开发工作的衔接。
控制程度:首先应控制勘查范围内矿体的总体分布范围、相互关系。对出露地表的矿体边界应用工程控制。对基底起伏较大的矿体、无矿带、破坏矿体及影响开采的构造、岩脉、岩溶、盐溶、泥垄、泥柱、老窿、划分井田的构造等的产状和规模要有控制。对与主矿体能同时开采的周围小矿体应适当加密控制。对拟地下开采的矿床,要重点控制主要矿体的两端、上下界面和延伸情况。对拟露天开采的矿床要注重系统控制矿体四周的边界和采场底部矿体的边界。对主要盲矿体应注意控制其顶部边界。对矿石质量稳定、埋藏较浅的沉积矿产,应以地表采样工程为主,深部施工少量工程以验证矿石质量。
4.3 矿产勘查各阶段要求
4.3.1 预查
全面收集调查区内的地质、矿产、物探、化探,遥感、重砂、探矿工程等各种有关信息及研究成果,并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研究。
对有希望的地区,应选择几条路线,进行比例尺为1 : 50 000或1 : 25 000的路线地质踏勘,辅以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井选择有代表性的异常进行Ⅱ~Ⅲ级查证,圈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
对发现的矿(化)点或经类比认定为矿引起的异常及有意义的地质体进行研究,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从基本特征、成矿地质条件等方面进行类比、预测,必要时可投入极少量工程进行追索、验证,采集测试样品。
寻找的矿产与地表(下)水关系密切时,应收集、分析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为开展下步工作提供设计依据。
应圈出预测矿产资源范围,当有估算资源量的必要参数时,可以估算预测的资源量。
4.3.2 普查
通过1∶25 000~1∶5 000比例尺的地质填图和露头检查,对区内地质特征的查明程度应达到相应比侧尺的精度要求,成矿地质条件达到大致查明程度。
通过1∶l0 000~1∶2 000比例尺地质填图和有效的物探、化探、遥感、重砂等方法手段及数量有限的取样工程,大致控制主要矿体特征,地表要用取样工程稀疏控制,深都要有工程证实,不要求系统工程网度;大致查明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并进行相应的综合评价。对物探、化探异常进行Ⅰ~Ⅱ级验证。
大致了解开采技术条件,包括区域和测区范围内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对开采条件简单的矿床,可依据与同类型矿山开采条件的对比,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应进行适当的水文地质工作,了解地下水埋藏深度、水质、水量以及近矿围岩强度等。
对已发现的矿产,应与邻区同类型已开采矿山,从矿石物质组成、主要矿石矿物、脉石矿物、结构构造、嵌布特征、粒度大小、有害组分及影响选治条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对比,并就矿石加工选冶的性能作出概略评述。对无可类比的或新类型矿石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或实验室流程试验,为是否值得进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对饰面石材还应作出“试采”检查。
依据普查所获得的地质矿产资料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概略研究,研究有无投资机会,是否值得转入详查,并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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