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 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 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 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与自然人签订地质环境治理协议书无效吗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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